Re:【讨论】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唉,撰写权利要求竟然忘了论述是否分案,及其理由了!不过我当时并没有想到有分案的必要,现在想来应该是把晃动装置进行分案的。唉,挂了!
Re:【讨论】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楼主分析的有道理,这次考试与我想象的实务考试相比考的知识点更加具体、细致,很多问题在平时看案例的时候都没有接触过,在看指南的时候也不会想的那么具体,这次失败对我下次考试会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Re:【讨论】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什么时候干脆允许用电脑写,那才好。Re:【讨论】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haiyanbai wrote:我也首先说说试卷的客观不足之处:1、答题纸少,造成答题之初就造成紧张心理,不敢多想多写。2、草稿纸钉在试卷后很难不方便,建议以后考试可不要这样了。
至于答题,固然和这些外在因素有影响。我就是首先有了胆怵,所以根本就不愿多想了,不过归根结底还是自己不行吧。我有个毛病,就是考试时啥也不会,考完就恍然大悟,气死我了,很后悔没答好,我也很沮丧,在怒下力,在认真点就好了。
我也是考试时就像浆住了,交卷时才想到不该那么写,是紧张的吗?
Re:【讨论】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我有个问题,是否我们卷三也不是人工阅卷的?考试时,有个老师过来说,卷三一定要答在框架内,否则扫描不到。如果是这样,那估计如果卷面比较不整洁,还有引用的法条没有标注清楚,可能就会吃亏一些。Re:【讨论】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rona417 wrote:我有个问题,是否我们卷三也不是人工阅卷的?考试时,有个老师过来说,卷三一定要答在框架内,否则扫描不到。如果是这样,那估计如果卷面比较不整洁,还有引用的法条没有标注清楚,可能就会吃亏一些。
不能够,
Re:【讨论】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静思 wrote:我不同意你们的意见,权6应该是写的方法,而这是一个实用新型的案子,本身产品和方法就不能合案,只能删除权5、6,保留权1-4的合并,才应该是标准答案
权5被无效的理由有单一性和新颖性,
权6是所谓的无效请求人在认为权5被无效的基础上认为权6没有创造性。
实际上,单一性不能无效权5,并且权5有新颖性(技术方案删除)和创造性,因此从属的权6自然有创造性。
还有就是合并不能保留权利要求1...
之所以要意见陈述就是看你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是把234导入到1中去,还是删除1再合并234,实际表现结果一样,但是出发点是不同的,考点就是这个吧...
Re: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loongboy wrote:我的观点是比较器作为主案,
1、一种止汗枕头,特:比较器.....。
2、根据1的枕头,特:气囊止汗器。
3、根据1的枕头,特:摇摆止汗器。
....
分案是
分案一、气囊止汗器
分案二、摇摆止汗器
不知道有多少人跟我的观点一致?
我也是这么写的分案,还写了一个权4,一种止鼾枕头用于止鼾的方法
Re:【讨论】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同楼上的 我也是这么写的。Re:【讨论】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实务题还是有点难度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和第一次的陈述意见书感觉好像还行,第二次的就貌似有点问题了。对于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这个问题。我明明知道出题人在暗示什么,但是就是想不到,可惜了。另外,那个证据和理由的,貌似也写错了,我觉得,出题的时候,写某法第多少条的时候,是不是应该能够把这法条附录一下,毕竟并不是谁都能记得第几条的内容的。第二部分的撰写,我写了8个权利要求,包括2个防打鼾的方法,合案的理由和大家差不多,就是有个比较器这一特定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