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洛飞 wrote:谢谢关心!纠正批评得好!没考好,心情差得很,没注意,当然也说明基础极不扎实。
不存在批评。我们是在探讨,代理事业不是一次两次考试,或者一个成功的高分。代理工作要慢慢来,最忌讳的就是自满。但我对近几年考试的题目还是保留个人意见的,认为考不出真正的强者。
Re: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贝利 wrote:不存在批评。我们是在探讨,代理事业不是一次两次考试,或者一个成功的高分。代理工作要慢慢来,最忌讳的就是自满。但我对近几年考试的题目还是保留个人意见的,认为考不出真正的强者。
您说得非常之有道理,强者从来不是考出来,是要在实践中练出来的。但考试也是练兵的一部分,这个实务考试比起很多其它的考试来讲,考察的还是比较全面的,比如说,要是不锻炼身体恐怕很难写完4小时。当然我不是要做什么强者,我只想做个开心的专利制度爱好者,希望能够享受其中,从中获得快乐。显然考试失利令我不快乐,尽管我还曾在一个帖子里劝导不要太在意这个考试。不过我不快乐并不怨恨这个考试,相反的赞美这个题出得好,考倒我了。
Re: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非常同意楼主的观点1纸不够用
2稿纸和试卷订在一起还不让撕这个太恶心了 来回翻的人快烦死了
也不知道这些人是怎么想的发几张纸怎么了么
Re: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我觉得球王说的对,你说的失误都是小的给分点,不会使你失去很多分。第一题,主要还是看你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意见陈述书中新颖性创造性的评论,阅卷的人是不会简单纠结你用词的字眼的,撰写水平如何简单看看意见陈述心中就有数,30块钱一份有效试卷的评阅费,让你去阅卷,你会将一份试卷阅上2个小时吗?
第二题,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分案,按照以往的惯例,恐怕要80分,两份权书(和 合案,分案的理由)可能个四十分。
如果整体上把握的好,还有5~10分的整体加分。只要区别技术特征,和,功能性概括,不走偏,PASS应该还是可以的。除非你非要撰写拿个前几名的高分。
Re: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关于以外观设计作为无效证据,论坛里考前出的一个帖子现在讨论火得很,甚至有人怀疑漏题了,其实如果基本概念没搞清楚,漏给你也没什么用。包括那个以不符合单一性作为无效理由的帖子,在好久以前有位美眉出帖讨论过,考前也有位美眉在论坛里问过这问题,我都看了,也想了,但还是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答到点子上。做选择只说行或不行比较简单,能正确说出为什么这么选择才是真学问。只要是在申请日前公开,外观设计肯定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它能破坏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成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抵角申请,抵触申请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而引入的,其审查标准又比同样的发明创造更为严格。
关于外观设计破坏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这个例子可以说明:滴眼药水时,如果不用镜子药水瓶嘴很容易碰到眼睛,发明人在药水瓶嘴处设置了一圈黑色,并以此申请且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有一个申请日前公开的眼药水瓶的外观设计,从其图片中能够明确地看出在瓶嘴处有一圈黑色,那么它就能破坏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其实不只是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前在公共场所的橱窗展出的瓶嘴处有一圈黑色的眼药水瓶的画,也破坏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
但是在无效程序中,是兵对兵,将对将,可不搞田忌赛马那一套。请求人提出什么无效理由,但凡能反对的就反对什么理由,不必也不要言及其他。请求人既然是以法9条作为理由的,就说它牛头不能对马嘴就行了。如果还有什么新颖性问题,你下次无效的时候再说呗。如果你嫌麻烦不来下次了,那就相安无事了嘛。复审委也只是一个裁判官,要两碗水端平的。所以我看请求人是以法9条作为理由,我都没去看那外观设计是何时申请的,当然作为考试我可能又丢了几分,或许评分标准里要求在答辩时提一下这个无用的申请日。
这里丢些分倒不伤筋骨,关健是那个权利要求书和合案理由,分值至少应该占六十分吧,我是写得一踏糊涂,最后四十分钟草就,都没想它能挣几分了。写成这样是恼火自己啊。
所以我的感觉不好,还和fevernova不一样,您是每一部分全面地写了,每个地方扣一点都还有啊。
Re: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staroffish wrote:我觉得球王说的对,你说的失误都是小的给分点,不会使你失去很多分。
第一题,主要还是看你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意见陈述书中新颖性创造性的评论,阅卷的人是不会简单纠结你用词的字眼的,撰写水平如何简单看看意见陈述心中就有数,30块钱一份有效试卷的评阅费,让你去阅卷,你会将一份试卷阅上2个小时吗?
第二题,权利要求的撰写和分案,按照以往的惯例,恐怕要80分,两份权书(和 合案,分案的理由)可能个四十分。
如果整体上把握的好,还有5~10分的整体加分。只要区别技术特征,和,功能性概括,不走偏,PASS应该还是可以的。除非你非要撰写拿个前几名的高分。
承蒙看重,我这心里不是高兴,而是惴惴不安。我之所以心情沮丧,是因为权利要求书这个大块写得糟糕透顶。
从考场出来,一问,有权利要求写了八九项,十几项的,我刚才又想了一下这个申请实务题,现在我也只能想出四项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止鼾的枕头,包括枕套、枕芯、气囊、音频检测器、振动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鼾声音频和噪声音频比较器......
2、一种用权利要求1所述枕头制成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为多个,所述振动器由可向所述多个气囊依次充气的气泵替代,所述气泵由比较器控制......
3、一种用权利要求1所述枕头制成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器由一个可使枕头沿长度方向左右摇动的摇摆装置替代,该摇摆装置由所述比较器控制。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摇摆装置......
独立要求1、2、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包含有“比较器”这一特定技术特征,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可以合案申请。
如果您说权利要求书要占80分的话,那么看来我能搞个10分就顶到天了,可能还要阅卷老师看在写了那么多字的份上才会给。
总而言之,败北了。
Re: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贝利 wrote:呵呵,我等着你的情况呢。
你的第1点应该不是很大分值。
你的第2点把握住考核点了。针对合并方式修改后请求人补充理由和证据的,应该考虑。
你的第3点,我纠正一下,法9条是关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先申请原则,应该考虑的是权利要求的对比,不能串到新颖性上去。
针对你的第二点我说点看法:对宣告使用新型无效,最多只能引用两篇对比文件,除非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只是简单的叠加才能引用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其次,对比文件3一篇外观设计专利,其并不保护技术特征。所以不应该考虑。
Re:也说说09年实务题的亮点和科目三考试中的不足
我的观点是比较器作为主案,1、一种止汗枕头,特:比较器.....。
2、根据1的枕头,特:气囊止汗器。
3、根据1的枕头,特:摇摆止汗器。
....
分案是
分案一、气囊止汗器
分案二、摇摆止汗器
不知道有多少人跟我的观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