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不用想太多,考试时的原则就是:首先满足复审委的要求,其次满足客户的要求。以一次答复通过为目的,没什么再玩几次的念头。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实际中是这样,但是考试只能答出题人认为成立的写法,如果出题人认为原权4不能解决技术问题,那就只能把隔板写入独权1.voxon wrote:
不过,把隔层放到从权,等再次被无效,再收缩到独权,应该是最有利的策略。可惜,我考试时意识到这点,已经写了不少了,来不及改了。
欢迎大家继续讨论,恭祝各位撰写都拿高分!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没合权3 犹豫了好久 没底啊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我也没把隔板放独权,现在想放不放还是说不清,心里很没底啊》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东莞彪哥 wrote:权1-4合可能要扣分,修改方式只有三种,技术方案删、权删、权合,其中权合特指独权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下无引用关系从权的合并。
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看不出来,所以也不一定扣分。但意见陈述中要论述修改时机、方式、是否超范围符合要求,只要出现权1-4合的字样,还是要扣分(审查程序中可以权1-4合,但无效程序不行,尽管其终端产物相同)。
我同意你对合并的解释,但是我不认同权1-4不能合并的理由。审查指南中只是说“一般”有4种方式,当权1-4的合并是不符合那4种方式的,因此,这种情况下要以4条修改原则为基准。在以修改原则为基准的情况下,上述修改是允许的。而且在说明书有实施例支持。
问题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合并修改了,因此,补充证据3由于超过1个月期限是不能接受的。而且代理人这样解读和运用审查指南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积极的表现。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沒修改權1,同時合并權2、3、4的,準備來年再戰鳥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看的晕了,我没把隔板放进独权,但是理由说的不够充分,不管对不对,分都扣了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贝利 wrote:如果能确定的话,隔板不能合并入独权就是答案。
如果你会倒推法的话,就能理解我上述的观点。
严重同意,没有隔板即可保证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支持将隔板写入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