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ble 发表于 2009-12-7 18:53:18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我觉得应该放入独权中,它是必要技术特征阿

pepperpowder 发表于 2009-12-7 19:30:11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第一次参加考试,说说我的想法。
每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个完整一个技术方案,隔层加进去是为了避免振动效果被消除,所以它是这个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不写进独权,独权的必要技术特征就不完全,这个技术方案就不能解决这个实新要解决的问题。

blindeagle 发表于 2009-12-7 20:47:33

offhand 发表于 2009-12-7 21:27:13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东莞彪哥 wrote:
权1-4合可能要扣分,修改方式只有三种,技术方案删、权删、权合,其中权合特指独权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下无引用关系从权的合并。

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看不出来,所以也不一定扣分。但意见陈述中要论述修改时机、方式、是否超范围符合要求,只要出现权1-4合的字样,还是要扣分(审查程序中可以权1-4合,但无效程序不行,尽管其终端产物相同)。


强烈支持。“权利要求的合并”与“权利要求的删除”是不同的概念,把独立权利要求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只能称之为“权利要求的删除”。

164474863 发表于 2009-12-7 21:33:47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lwy0000 wrote:
我是先把隔层放入从权,但是在分析创造性的时候,发现没有技术效果可以讨论,所以考虑了很久,还是修改为把隔层放入独权中了。结果导致最终没有时间做第二部分了。
但是,还是认为隔层的存在才有发明点,所以,隔层还是放入独权中好些。即将权利要求1~4合并为1个权利要求。

应该是2~4合并为1个权利要求

xxj200400 发表于 2009-12-7 21:40:04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有一个问题应该引起关注,无效请求人的第2个理由是权4无创造性,其具体陈述是将D1和D进行了结合,而在权4中,记载的是气囊+振动器,D1和D进行结合后,包含了气囊+由电机和振动部件构成的振动装置,通过对比后,可以认为权4是无创造性的,如果仅把权2和权4进行合并,其增加的特征仍然只有气囊+振动器,这样无法克服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关于创造性的问题.因此,我个人认为,只有将隔板加入才能克服.

stwj02 发表于 2009-12-7 21:40:07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洛飞 wrote:
  D1明确说不能采用振动器,因为没有找到克服气囊抵消振动的办法。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对某个技术问题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
  一篇对比文件的观点不构成普遍认识,也就不能成为技术偏见。

  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隔板放从权,区别特征为振动器,在论述相对于D2和D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从振动器所起的作用不同的角度论述,或许可以。至于缺少隔板这个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请求人补充意见增加了这条理由,再采用删除修改就行了。这样确实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赞同“至于缺少隔板这个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请求人补充意见增加了这条理由,再采用删除修改就行了。这样确实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mandy_c 发表于 2009-12-7 21:41:41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hejiafu2002 发表于 2009-12-7 22:24:40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合不合确实很不好办啊~~不合又很难答复创造性问题,合了有怕范围缩太小....犹豫再三 还是合了

fightingfighter 发表于 2009-12-7 23:11:25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俺也给合了,觉得不合实在找不到答复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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