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lwy0000 wrote:我是先把隔层放入从权,但是在分析创造性的时候,发现没有技术效果可以讨论,所以考虑了很久,还是修改为把隔层放入独权中了。结果导致最终没有时间做第二部分了。
但是,还是认为隔层的存在才有发明点,所以,隔层还是放入独权中好些。即将权利要求1~4合并为1个权利要求。
权1-4合可能要扣分,修改方式只有三种,技术方案删、权删、权合,其中权合特指独权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下无引用关系从权的合并。
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看不出来,所以也不一定扣分。但意见陈述中要论述修改时机、方式、是否超范围符合要求,只要出现权1-4合的字样,还是要扣分(审查程序中可以权1-4合,但无效程序不行,尽管其终端产物相同)。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voxon wrote:隔层到底作为不作为从权,我也犹豫了很久。
本来我想把隔层作为从属权利的,但想到气囊+振动器被对比文件1否定,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认为气囊+振动器会发挥振动这一技术效果,如果没有加入新的技术特征消除制约因素,无效请求人仍旧会引用对比文件1来企图无效独立权利要求。为了替权利人省点银子,所以,只好把隔层放入独立权利要求。
D1明确排除了气囊+振动器共同存在于一个产品中的技术手段。这是一种技术偏见。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方案是有创造性的。
详细的原题我还没看到,目前仅能发表如上看法。另外,请问大家是否记得D1或D2中有无不同于本权利要求中“隔板”的作用的隔板或类似物的表述?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本人清楚记得,在对比1、2中都没有隔板或起到相同功能的结构的描述。隔板放入独权才能保证修改后的有效。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xuyumiao2002 wrote:本人清楚记得,在对比1、2中都没有隔板或起到相同功能的结构的描述。隔板放入独权才能保证修改后的有效。
如果能确定的话,隔板不能合并入独权就是答案。
如果你会倒推法的话,就能理解我上述的观点。
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我把隔板写入了从权。因为气囊+振动按摩器克服了技术偏见。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俺也觉得放入独权好!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我把隔板放在了独权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我考虑隔层是实现气囊和按摩棒能在一起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必须得合进去。不过,我写了2、3、4合到1中了,Re:09实务:隔层到底放入独权还是从权?
贝利 wrote:D1明确排除了气囊+振动器共同存在于一个产品中的技术手段。这是一种技术偏见。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方案是有创造性的。
详细的原题我还没看到,目前仅能发表如上看法。另外,请问大家是否记得D1或D2中有无不同于本权利要求中“隔板”的作用的隔板或类似物的表述?
D1明确说不能采用振动器,因为没有找到克服气囊抵消振动的办法。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对某个技术问题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
一篇对比文件的观点不构成普遍认识,也就不能成为技术偏见。
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隔板放从权,区别特征为振动器,在论述相对于D2和D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从振动器所起的作用不同的角度论述,或许可以。至于缺少隔板这个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请求人补充意见增加了这条理由,再采用删除修改就行了。这样确实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