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与staroffish的观点有所不同,我认为,笼统的说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是错误。如果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那么专利权人只要不实施专利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专利法,在专利权人未实施专利且不具备强制许可的条件下,专利权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关于实施,专利权人的义务顶多是,在满足强制许可条件下进行许可,但这不能等同于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
其实专利法在赋予专利权人权利的同时,要求专利权人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上述义务就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它和公开义务(对于非保密专利)相结合起到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作用,等于说,对于不被社会认可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不实施且不许可,因为专利权人这么做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顺便说下我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分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主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应的,主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等量的。
针对专利权来说,前一种情况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专利权,其他主体负有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后一种情况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完全看法律如何规定。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fange99 wrote:staroffish大师, 有一点我不太同意。专利法及其上位法律综合再一起并不百分百地赋予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权利。比如,一个人发明了一种用于国防的炸弹,他能否实施专利应该还受很多别的限制,交叉许可也是这么个情况。
但是你说有权利了就有相应的义务我觉得很有道理的。如果这个专利是可以实施的,专利权人不但不实施还不让别人实施,就应该对其行为有所限制,法律就是为了将这些互相协调才建立的吧。
晕倒,“大师”,哦麦咖德,兄弟言重了~~~~
是的,正如您所说,由于其它法律限制,或者从属专利,基础专利,交叉专利的存在,专利权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其他专利权人的许可时,是无权单独“实施”自己的专利权的。
但是上面我们谈到的“实施”,是狭义的实施,是“直接实施”,仅仅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
但巴黎公约提及的“实施”,是广义的实施,本身除了包括狭义的实施之外,还包括一些所谓的“间接实施”:转让,许可。
您说的例如国防用的炸弹,某些药品和医药器械,即使取得专利权,专利权人如果要: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是需要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的。从属专利,基础专利,交叉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是需要获得交叉许可的。这些仅仅是对“直接实施”的限制,并未限制上述间接实施。
并且,但巴黎公约提及的“实施”,除了包括这种所谓的“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之外,还包括了“为实施专利而付出的积极的行动”。
您可能说了,如果我的专利是国防用的炸弹,我不是军工厂,无权“直接实施”,我也积极的想“转让”、“许可”,但是没有单位愿意接收我的技术,我积极的转让、许可了,但是没有转让、许可出去,那怎么办?这种情况就算作按照巴黎公约,TRips协定的要求“实施”了,因为专利权人已经“为实施专利而付出的积极的行动”。上述问题,在我国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的法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专利法(2009年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上面的(一)中,“正当理由”即包括了“为实施专利而付出的积极的行动”这种情况。
顺便说一句题外话,以前我国的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规定仅有“满三年”,无“起四年”的规定,造成了与巴黎公约、TRIPS协定的冲突,在现实案例中就可能出现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实际是,我国至今无一例强制许可案例,专利法第六章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纸空文),因此此次该法做了与国际法相同的规定。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fevernova wrote:与staroffish的观点有所不同,我认为,笼统的说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是错误。
如果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那么专利权人只要不实施专利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专利法,在专利权人未实施专利且不具备强制许可的条件下,专利权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关于实施,专利权人的义务顶多是,在满足强制许可条件下进行许可,但这不能等同于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
其实专利法在赋予专利权人权利的同时,要求专利权人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上述义务就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它和公开义务(对于非保密专利)相结合起到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作用,等于说,对于不被社会认可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不实施且不许可,因为专利权人这么做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顺便说下我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分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主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应的,主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等量的。
针对专利权来说,前一种情况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专利权,其他主体负有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后一种情况是指专利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完全看法律如何规定。
\"如果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那么专利权人只要不实施专利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专利法,在专利权人未实施专利且不具备强制许可的条件下,专利权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关于实施,专利权人的义务顶多是,在满足强制许可条件下进行许可,但这不能等同于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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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我认为您说的对,分歧在于对“实施”这一概念的理解,请您看我楼上陈述的观点。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staroffish wrote:晕倒,“大师”,哦麦咖德,兄弟言重了~~~~
是的,正如您所说,由于其它法律限制,或者从属专利,基础专利,交叉专利的存在,专利权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其他专利权人的许可时,是无权单独“实施”自己的专利权的。
但是上面我们谈到的“实施”,是狭义的实施,是“直接实施”,仅仅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
但巴黎公约提及的“实施”,是广义的实施,本身除了包括狭义的实施之外,还包括一些所谓的“间接实施”:转让,许可。
您说的例如国防用的炸弹,某些药品和医药器械,即使取得专利权,专利权人如果要: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是需要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的。从属专利,基础专利,交叉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是需要获得交叉许可的。这些仅仅是对“直接实施”的限制,并未限制上述间接实施。
并且,但巴黎公约提及的“实施”,除了包括这种所谓的“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之外,还包括了“为实施专利而付出的积极的行动”。
您可能说了,如果我的专利是国防用的炸弹,我不是军工厂,无权“直接实施”,我也积极的想“转让”、“许可”,但是没有单位愿意接收我的技术,我积极的转让、许可了,但是没有转让、许可出去,那怎么办?这种情况就算作按照巴黎公约,TRips协定的要求“实施”了,因为专利权人已经“为实施专利而付出的积极的行动”。上述问题,在我国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的法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专利法(2009年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上面的(一)中,“正当理由”即包括了“为实施专利而付出的积极的行动”这种情况。
顺便说一句题外话,以前我国的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规定仅有“满三年”,无“起四年”的规定,造成了与巴黎公约、TRIPS协定的冲突,在现实案例中就可能出现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实际是,我国至今无一例强制许可案例,专利法第六章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纸空文),因此此次该法做了与国际法相同的规定。
又受教了,谢谢
说多了,其实我用炸弹专利来抬杠举例不恰当,staroffish你也不用借我这个例子展开讨论嘛。武器专利本身根本不能按常理套用的,因为武器专利申请主要目的也不是经济利益吧,而只是怕自己的武器技术被对立方假借知识产权战略来限制,以至于损害国家利益。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staroffish wrote:\"如果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那么专利权人只要不实施专利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专利法,在专利权人未实施专利且不具备强制许可的条件下,专利权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关于实施,专利权人的义务顶多是,在满足强制许可条件下进行许可,但这不能等同于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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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我认为您说的对,分歧在于对“实施”这一概念的理解,请您看我楼上陈述的观点。
如您所说,分歧在于对“实施”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我读书少,都是在按常理推测。我认为探讨这些问题的意义在于能够把立法渊源弄的更清楚,问题本身的意义倒是其次。
顺便请教一下,关于巴黎公约和PCT等国际条约,您看过哪些比较好的书推荐一下吧。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就是要鼓励实施专利,在履行权利的同时,难道不是一种事实的义务吗?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fevernova wrote:如您所说,分歧在于对“实施”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我读书少,都是在按常理推测。我认为探讨这些问题的意义在于能够把立法渊源弄的更清楚,问题本身的意义倒是其次。
顺便请教一下,关于巴黎公约和PCT等国际条约,您看过哪些比较好的书推荐一下吧。
刚看到这个帖子,呵呵
推荐几本我个人认为写的比较好的,值得一看的:
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附英文文本)》 『奥地利』 博登浩森 著 ;汤宗舜 等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第一版;
TRIPs协议:《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刘剑文 主编 ;人民出版社;2003年 第一版;
PCT条约:《PCT法律文件汇编(2004)》;果汁局组织编译; 何越峰 主编;2005年第一版。
嗯,另外推荐你看看郑成思先生的关门弟子,董涛,根据他的那个博士毕业论文整理的那本书,好像叫什么《论专利的权利要求》,嗯,这本书我觉得写的很不错,很有搞头,董涛本人好像现在也在果汁局下属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做相关的研究工作。
那本书当年我看着很来电的,可惜不知道让我借给谁了,再也找不到了,有时候很想再找来读读,就是想不起来放谁那里了,唉~~~~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洛飞 wrote:呵呵,这里热火朝天啊,为一个无味而又有趣的问题激烈争辩。看来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余都愿找点放松和提神的元素,就象来一杯咖啡。谁说咱中国人不幽默。从大家的发言看,有一句带过者,也有长篇大论者,都是有不浅的法律基础,所我来到这里,纯粹是凑个热闹、助个兴。
早上吃早点时,突然想起这个问题。于是就想,这个吃早餐是我的权利还是我的义务呢?天赋人权,而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生存当然包括吃喝,自然吃早餐就是我的权利。可是我又想,我上养老下抚小,要尽好这个责任,得有健康的体魄和旺盛的精力,而良好的早餐习惯基本上能保证胃功能不变坏,从这个意义上说,吃早餐又是我的义务。这是第一个层次,抽象的层次。那么具体来说,我买了一份早餐,可以吃它,也可以不吃而送给同事吃,当然不能丢掉(糟蹋粮食是一种罪过),所以是一种权力。可是今天我有好多工作要做,要写报告要开会,为了做好这些工作,我得保持全天精力充沛,所以吃早餐是必要的,于是吃早餐又成了我的义务。这是第二个层次,具体的层次。这样看来权利和义务只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就象一个很大的半球,从一个方向看去它是一个球,从对面看来却是一个平面,大家争得面红耳赤,不妨换个方向来看看。
专利实施,TRIPS协议或者巴黎公约有广义的定义,中国专利法第11条有狭义的定义,从这个法11条里可以看出专利实施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法第69条(现行法)所列的他人实施、对于发明专利还有法14条规定的实施。这几种情况,无论从占有的角度还是排他的角度看,实施专利是一种权利(权利法定,他人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实施权利)。可是法48条又规定专利权人有垄断行为或者没有正当理长期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就有可能面临强制许可,也就是说实施专利也是专利权人的义务,不能通过实施或者不实施滥用专利权(不实施是一种不作为的实施)。这才是辩证的,法律给了实施专利权,就一定要附加实施专利的义务。
实施专利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就象人和影子,在太阳斜照时看到影子很长,当太阳悬至头顶时,影子看不见了,但并不表示没有了,就在你的脚底下。
说到这里,列位看官不会觉得我在和稀泥吧。
嗯,我觉得说的挺好的,如果从最广义的“实施”概念来说,确实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_^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staroffish wrote:刚看到这个帖子,呵呵
推荐几本我个人认为写的比较好的,值得一看的:
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附英文文本)》 『奥地利』 博登浩森 著 ;汤宗舜 等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第一版;
TRIPs协议:《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刘剑文 主编 ;人民出版社;2003年 第一版;
PCT条约:《PCT法律文件汇编(2004)》;果汁局组织编译; 何越峰 主编;2005年第一版。
嗯,另外推荐你看看郑成思先生的关门弟子,董涛,根据他的那个博士毕业论文整理的那本书,好像叫什么《论专利的权利要求》,嗯,这本书我觉得写的很不错,很有搞头,董涛本人好像现在也在果汁局下属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做相关的研究工作。
那本书当年我看着很来电的,可惜不知道让我借给谁了,再也找不到了,有时候很想再找来读读,就是想不起来放谁那里了,唉~~~~
谢谢谢谢!
以后要多读点书才是,考试完先找来两本读读,如果找到董涛那本,我就买两本,送你一本,以示谢意。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fevernova wrote:谢谢谢谢!
以后要多读点书才是,考试完先找来两本读读,如果找到董涛那本,我就买两本,送你一本,以示谢意。
哈哈哈,多谢多谢!那说好了哦,不许耍赖^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