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dao 发表于 2009-11-20 16:46:55

民事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杨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专利权就是个国家赋予保护的民事权利

公民缴纳税款,才是义务!

longmarchno1 发表于 2009-11-20 17:19:53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谢谢

bloodstone 发表于 2009-11-20 17:39:46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cafu1985 wrote:
既不能说是专利权人的义务,也不能说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是有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书中的解释应该是错误的。


我的看法是,强制许可是对权利人的排他权的一种限制。即,专利权人虽然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该专利,同时也有权利禁止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但是不能够在长时间内自己既不实施,也不允许其他人实施。
换一个角度,这种限制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即,权利人有义务不进行“在长时间内自己既不实施,也不允许其他人实施”的行为。

杨立的解释很聪明,从行为主体的角度避免了讨论上面的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反正都是涉及专利权人的,发明人打酱油而已:)

bloodstone 发表于 2009-11-20 17:41:33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siris wrote:
专利是禁止权而非实施权,从这个方面来说,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似乎也欠妥,因为有可能专利权人本身由于还有其他专利等条件制约无法实施专利。


这个实施应该从广义来理解,许可他人实施也是一种间接的实施。
本质上,实施就是不行使自己手中的禁止权。

张烜律师 发表于 2009-11-20 17:58:24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从法律上来讲,专利权应该是一种权利,是国家用市场换取技术的结果,而不是一种义务。专利权的本质是:国家为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授予给专利权人的市场垄断权,但是,在国家给予专利权人的市场垄断权后,专利权人却不实施专利,与国家授权的初衷想违背,且不能带来相应的利益,则这时,国家将收回专利权人的垄断权(即强制许可实施)。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契约,国家与专利权人订立的契约,国家授予市场垄断权,专利权人则应当实施专利,而为社会带来财富和经济效益。但个人认为这不属于法律层面的,而是属于社会学角度的。

bloodstone 发表于 2009-11-20 18:09:09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张烜律师 wrote:
从法律上来讲,专利权应该是一种权利,是国家用市场换取技术的结果,而不是一种义务。专利权的本质是:国家为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授予给专利权人的市场垄断权,但是,在国家给予专利权人的市场垄断权后,专利权人却不实施专利,与国家授权的初衷想违背,且不能带来相应的利益,则这时,国家将收回专利权人的垄断权(即强制许可实施)。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契约,国家与专利权人订立的契约,国家授予市场垄断权,专利权人则应当实施专利,而为社会带来财富和经济效益。但个人认为这不属于法律层面的,而是属于社会学角度的。


对,就是一种契约。
不过话说回来,法本身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呵呵。

happybible 发表于 2009-11-23 18:23:54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Puma,题目没理解对喔!
题目是说发明人(设计人)是否有实施专利的义务,不是专利权人。
杨立的解释是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而不是发明人(设计人)。因为发明人(设计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11-23 18:58:51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Puma wrote:
“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这句话对吗?专利权人难道一定要实施其专利?(专利法第11条:实施专利权,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自己不实施,而是许可他人实施呢?

这让我有些困惑。因为在杨立的那本2008年真题分类精解中,第一章第21题:
12.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设计人)拥有或承担以下哪些权利或义务?
A.    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B.    在专利文件中不公开姓名的权利
C.    实施专利的义务
D.    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之前对其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检索的义务。
答案:AB

他对选项C的解析是: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而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义务。因此选项C错误。该解析内容如下附件:
(我总觉得这样解析有点不对头。我觉得应该从“实施”的定义这个角度来否定选项C)


真替杨立感到委屈,这么精炼的解释,被曲解成这样。

楼上的各位,专利权确实是一种专利权人享有的“排他权”,由于从属专利和交叉专利的存在,专利权人并不一定具有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所以说说专利权人具有“实施权”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说法。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绝对的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3页)。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从楼上的各位的回答中,大家已经意识到“强制许可是对权利人的排他权的一种限制。即,专利权人虽然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该专利,同时也有权利禁止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但是不能够在长时间内自己既不实施,也不允许其他人实施。


这就足够了,这本身就是对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附带的一种义务,一种必须作为的义务,否则就可能被强制许可(这就是不作为义务后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觉得杨立的解释很好啊,楼上的很多人的:论据和论证过程我觉得都很合理,为什么得到的论点不一样呢?

fange99 发表于 2009-11-23 23:49:08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staroffish大师, 有一点我不太同意。专利法及其上位法律综合再一起并不百分百地赋予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权利。比如,一个人发明了一种用于国防的炸弹,他能否实施专利应该还受很多别的限制,交叉许可也是这么个情况。

但是你说有权利了就有相应的义务我觉得很有道理的。如果这个专利是可以实施的,专利权人不但不实施还不让别人实施,就应该对其行为有所限制,法律就是为了将这些互相协调才建立的吧。

sherry2009 发表于 2009-11-24 00:01:57

Re:“实施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义务”,对吗?

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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