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谷 wrote:
请教:
装置A、B都为现有技术,装置B与A的结合符合三性要求,请问下面的权利要求1有没有问题,可不可以这么写。
“1.一种X,包括装置A,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装置B,B的作用范围为装置A。
2.如权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B安装在A的内部。
3.如权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B安装在A的外部 。”
有人说应该写成两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就是“1.一种X,包括装置A,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装置B,B安装在A的外部 。
2.一种X,包括装置A,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装置B,B安装在A的外部 。”
请问第一种写法可以吗?谢谢! 感觉应该写成并列的两个
理由大体如下:对于第一种写法,个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发明的发明点在于a与b的组合,那么二者的连接关系应该是必要的技术特征,因此第一种写法貌似不太合适,除非加上\"b安装在a的内部或者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