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专利法,应尽量找规律,从规律中体会专利法的原理。
找到规律后,我们再把具体案例拿过来,根据规律体现的原理,逐一对照,最后结论就出来了。
对于是否构成抵触申请的分析,我们首先要分析构成抵触申请的要件。要件的意思就是必须满足的条件,满足了,就能得出构成抵触申请的结论。只要有一个要件不满足,结论就相反。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抽象出构成抵触申请的要件,有:
1、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同属一个专利局的申请,这一点可以从专利号上看出;即前后两申请属于同一法域的专利机关审理的申请;(这一点也是专利地域性原理使然)
2、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晚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3、前后两申请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
接下来,我们把具体的题意纳入进来。如果一个“PCT申请,如果指定中国,但是实际没有进入,也没有以中文公布,”从申请号上看,其就不是中国的申请,不满足第一个要件,那么,结论就是,不构成抵触申请。
即使后面两个要件得到满足,也无济于事。
令初学者不能理解的是,细则第100条指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
这个规定,初学者如果认为是满足第一个要件的话,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所以,还有必要继续排除干扰,这也是本题的迷惑人的地方。
细则第100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解释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而设。根据专利法第20条,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首先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说,如果你不首先在中国申请,而是去外国申请,则属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能不管。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议题中,专门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建议。但目前专利法还没有相应的罚则。但专利法反对先到外国申请专利的态度,是明确的。
但是,如果申请人在中国首先申请PCT,是否违反第20条的规定?毕竟在中国申请PCT并不等于一个中国申请,中国局只是代表PCT组织受理一个PCT申请,其给出的申请号也是PCT的申请号,所以,如果没有细则第100条的解释,则仍然属于违反专利法第20条的。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国首先申请PCT,就不算违反专利法第20条?
这个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其实,就算申请人在中国首先申请PCT,但他制定中国后,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也仍然是不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0条的。只是考虑到,在中国首先申请PCT的申请,一般都是以中文提交的,其公布的文字也必然是中文(中文是PCT的工作语言之一),这样一来,绝大多数在中国申请PCT的申请,满足了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至于用英文在中国申请PCT的情况,由于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大多数也会进入中国的,除非是遇到检索报告对该申请明显不利的情况。
了解了这一点,上述的疑惑就应消除了。
因此,遇到考题时,这类客观试题,只能用原理来分析,而不是去揣摩考官的个人偏好。由于2000年以后的考题,官方没有正式公布过,有关考题的答案,也不是官方公布的,因此,没有任何官方的效力。所以,考生应立足于专利法原理。
其实,有关抵触申请的问题,如果能掌握到上述原理的分析方法,就足够应付任何专利考试了。
上面分析,告诉我们,有关专利法原理方面的归纳总结,只能依据法、细则、指南。书籍方面,由于《新专利法详解》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篡的,故也具有相当高的应考价值。其余的书,就靠考生的慧眼了。用来参考可以,但不能迷信答案,所有答案的分析,最后都应在法、细则、指南中找到唯一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