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iperscope wrote: 从权与独权仅仅在撰写格式上有从属关系。比较相同主题时,是将单个权利要求作为比较的最小单位,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否被记载与在先申请,如果有可要求优先权。否则不可要求优先权或可要求部分优先权。 如:1.一种手机,其特征在于带有照相模块。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特征在于带有GPS导航模块。 在先申请仅为一种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机,说明书也未提及GPS。则在后申请可要求部分优先权,若有第三方在申请日前优先权日后提出带有GPS照相功能的手机的申请,则你的在后申请权2无新颖性。若第三方在申请日前优先权日后提出带有仅有GPS功能的手机的申请,因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故你的权1权2都有新颖性。 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
天涯奇兵 wrote: 独权具有新颖性,从权不一定具有新颖性; 独权具有创造性,从权一定具有创造性! 不对吧! 何越锋的录音里有一个例子, 1,一种眼镜,其特征是可以看到三维图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其特征在于可以看到鬼。 2一定有创造性吗
dikel wrote: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独立权利要求已经具有新颖新的条件下,那么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 例如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1是a、b、c,权利要求2是a、b、c、d。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1要求了在先的技术方案B的优先权,而在技术方案B与技术方案A期间,技术方案C公开了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话,权利要求2不就没有新颖性了吗? 你举的例子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还是权利2是权利1的限定? 如你所说的如果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那么c的公开能够使权利2的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 如果理解成为权利2是1的一个从事权利要求,和权利1是一个整体方案,那么a是要求了优先权的,c的公开不会影响a的新颖性。 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请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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