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则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一定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
如果该结论正确的话,那么例如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1是a、b、c,权利要求2是a、b、c、d。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1要求了在先的技术方案B的a、b、c的方案的优先权,而在技术方案B与技术方案A期间,技术方案C公开了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2的a、b、c、d的话,权利要求2不就没有新颖性了吗?糊涂中,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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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13 21:34:50

Re:关于新颖性

你所举的例子,这里有高手已经讨论过,确实存在要求部分优先权的时候,独权具有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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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kel  注册会员 | 2007-6-13 21:35:26

Re:关于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独立权利要求已经具有新颖新的条件下,那么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

例如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1是a、b、c,权利要求2是a、b、c、d。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1要求了在先的技术方案B的优先权,而在技术方案B与技术方案A期间,技术方案C公开了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话,权利要求2不就没有新颖性了吗?

你举的例子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还是权利2是权利1的限定?

如你所说的如果是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那么c的公开能够使权利2的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

如果理解成为权利2是1的一个从事权利要求,和权利1是一个整体方案,那么a是要求了优先权的,c的公开不会影响a的新颖性。

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请大家继续讨论。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7-6-14 01:24:11

Re: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则从属权利要求一定具有新颖性?

独权有新颖性,从权肯定有新颖性。
根据从权的定义,独权为a,则从权是a+b
如果a都已经是新颖的,则a+b肯定是也以前没有的,是新颖的。
就算b是公知技术,没有新颖性,但a+b肯定是新颖的。
lee800729  新手上路 | 2007-6-14 05:57:15

Re: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则从属权利要求一定具有新颖性?

要求优先权使得判断新颖性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技术方案B的d特征判断新颖性的基础与优先权所包含技术方案的基础是不同的,所以会存在d特征是没有新颖性的。
sniperscope  新手上路 | 2007-7-28 07:31:13

Re: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则从属权利要求一定具有新颖性?

从权与独权仅仅在撰写格式上有从属关系。比较相同主题时,是将单个权利要求作为比较的最小单位,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否被记载与在先申请,如果有可要求优先权。否则不可要求优先权或可要求部分优先权。
如:1.一种手机,其特征在于带有照相模块。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特征在于带有GPS导航模块。
在先申请仅为一种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机,说明书也未提及GPS。则在后申请可要求部分优先权,若有第三方在申请日前优先权日后提出带有GPS照相功能的手机的申请,则你的在后申请权2无新颖性。若第三方在申请日前优先权日后提出带有仅有GPS功能的手机的申请,因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故你的权1权2都有新颖性。

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
ZhuTou  新手上路 | 2007-7-29 17:11:12

Re: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则从属权利要求一定具有新颖性?

独权具有新颖性,从权不一定具有新颖性;
独权具有创造性,从权一定具有创造性!
fixedstar  中级会员 | 2007-7-30 18:54:35

Re: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则从属权利要求一定具有新颖性?

ZhuTou wrote:
独权具有新颖性,从权不一定具有新颖性;
独权具有创造性,从权一定具有创造性!
好像不对吧。
如果是省略技术特征的发明,就不一定了。
luohuali  注册会员 | 2007-9-12 20:48:31

Re: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则从属权利要求一定具有新颖性?

按照你的提法,技术方案C已经没有新颖性了,由于存在技术方案C申请日前的抵触申请技术方案B了,所以反过来讲,我觉得dikel说的对,这里应该技术方案A中两个权利要求只有是独权时会导致技术方案A的要求2不具新颖性。
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9-13 03:56:10

Re: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则从属权利要求一定具有新颖性?

sniperscope wrote:
从权与独权仅仅在撰写格式上有从属关系。比较相同主题时,是将单个权利要求作为比较的最小单位,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否被记载与在先申请,如果有可要求优先权。否则不可要求优先权或可要求部分优先权。
如:1.一种手机,其特征在于带有照相模块。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特征在于带有GPS导航模块。
在先申请仅为一种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机,说明书也未提及GPS。则在后申请可要求部分优先权,若有第三方在申请日前优先权日后提出带有GPS照相功能的手机的申请,则你的在后申请权2无新颖性。若第三方在申请日前优先权日后提出带有仅有GPS功能的手机的申请,因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故你的权1权2都有新颖性。

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

具体参考指南第八章4.6.2.1

独权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具有新颖性不一定保证从权就有新颖性

但是我想出题人肯定要提示独权有优先权的,否则这题就没有出的意义了

因为部分优先权的情况下独权和从权的对比文件都不同,不光新颖性结论不同,创造性结论也可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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