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2007-4-1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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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lawyerzhou  注册会员 | 2007-4-13 18:38:10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以前的用户名和密码忘记了,只能重新注册一个。谢谢斑竹的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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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lawyerzhou  注册会员 | 2007-4-13 18:47:54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shaopinh wrote:
楼上,PCT的临时保护权是从中国公布开始算,细则111条。
如果对方专利授权后,07年1月后的生产销售,对方可以追究。

那请问,您这句话说得对吗?法律不是用来断章取义的。
我承认我修改前写得不够清楚,但值得您这样死咬不放吗?
况且我认为律师的假设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考虑问题是否全面也取决于此。如果您是律师,对客户说“PCT的临时保护权是从中国公布开始算,细则111条”,如果出现我所假设的情况(可不可能你问问做PCT的),那您还是很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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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newer  新手上路 | 2007-4-13 19:11:39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谢谢各位的热情解答!我刚来到企业中从事专利方面的工作,有很多知识需要学习啊,关于这个案子:

     我们公司在销售了那一套产品后,就再也不会制造、销售同样的产品了,在发贴求助之前,我的理解是,对方专利授权后,我公司的行为不会构成侵权了,但是客户还在使用,他们是用这套产品进行安全检测,类似火车站入口处的行李检测,请问这是否算生产经营目的呢?我公司的销售行为在优先权日和中国公开日之间,在三楼shaopinh 的回帖中提到“但你们的2005年3月的销售行为因为还未公开,没有任何责任。” 请问销售公开与否,对双方有何影响嘛?

      另外,在这个案子中,我公司的销售是在对方的美国公开日之前,如果是在美国公开日之后,中国公开日之前,却只能给予对方临时保护,这有些不公平吧?

      刚才还看到讨论PCT细则111条,我看到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文本)”怎么一共才有96条啊?
iplawyerzhou  注册会员 | 2007-4-13 19:13:09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前几天一直想上来,但是账号密码验证不对,今天就注册了个上来发发言,呵呵/
我做的PCT没这么多,因为PCT大多都是做翻译工作,我不太喜欢单纯做翻译。现在主要做的是PCT的后续审查意见答复工作,能有发挥的余地,比较感兴趣。
PCT的流程我确实有2年多没碰了,以前都是别人问我,现在都是我在问别人了。以后有问题相互多交流吧~~~
iplawyerzhou  注册会员 | 2007-4-13 19:15:49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细则111是专利法实施细则,不是PCT细则呀        :)
waistcoat  注册会员 | 2007-4-13 21:44:37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补充两点关键内容:

A. 一旦专利授权以后,你的客户可能面临专利侵权的风险:检查一下客户和你们之间采购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看看你们是否向客户提供了知识产权担保;如果有担保显然你的事情没有完。没有担保,法律上讲你们没有风险了,但实际上有可能对你们的生意产生一定的影响。

B. 你本来要关注侵权问题的,你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一般情况下和你是否申请专利无关,这说明你的基础知识只是太薄弱。不过你的多余却歪打正着,对方的专利申请相对于你方来说属于申请在先公布在后,只能用来评价你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所以,除非两者说明书完全一样,否则你们很有可能获准一个从属专利。别小看从属专利,没准他们将来反倒会受制于你们。而且你们都不想生产销售了,就算对方专利再怎么基础都也没有用,交叉许可前提不存在,因为你不需要他的专利。

斑竹,请参考前面的标准,我这些免费建议应该给几个手?
ipnewer  新手上路 | 2007-4-14 00:13:45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还想问一下,我在第一个帖子中提到的销售后的安装日期和验收日期这些后续行为的时间点需要考虑嘛?那假设这些时间更靠后呢。。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4-14 00:45:30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由于楼主的公司,其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在临时保护之前,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63条中的免责条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客户同样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奥林匹克之星  注册会员 | 2007-4-17 19:14:18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dahuiliang wrote:
由于楼主的公司,其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在临时保护之前,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63条中的免责条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客户同样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方有权要求公司的客户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所以对公司的客户、公司还是有影响的。
chwhnzz  注册会员 | 2007-6-1 20:48:50

Re: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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