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2006-2-26 23:59
2204438
lvpz  新手上路 | 2006-4-18 18:26:20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根据《美国专利条例》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公布的“美国专利须知”规定,就准备专利的申请和进行专利商标局正常工作的程序而言,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通常具备同样的资格,惟一不同的是,专利代理人不得在法院进行诉讼或从事各种地方管辖机关认为是实践法律的服务。

专利代理人是指被赋予了专利代理资格、在美国专利商标局面前实践法律的人。就专利事务而言,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具有同样的资格。他们都被称为专利实践者。所不同的是,专利律师同时还取得了在其所在州的法庭上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资格。

而在我过,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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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patf  注册会员 | 2006-4-19 08:42:57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近况: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代表团访欧考察报告
(2006年3月21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部分  几点建议

一、确立我国专利代理人的知识产权司法诉讼地位问题

在实践中,我国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纠纷诉讼的问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在多次举行的征求意见会议上也认同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案件中发挥的积极的和重要的作用”(注:关于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在国际上,为了解决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纠纷诉讼的问题,各国均采取了不同的补救措施手段。除了德国和英国建立专利法院,赋予通过法律课程学习的专利律师诉讼资格外,日本2002年修改了《日本弁理士法》。根据2002年4月17日第215号修正的法令,第6-2条,日本弁理士在通过“侵权诉讼代理考试”后,在法庭认为恰当的情况下,可以与执业律师在诉讼案件中合作,对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有效性提出专业意见,也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法庭诉讼。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发挥专利代理人懂技术,熟知相关法律的专业特长和作用,提高法院解决专利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建议在修改的《专利代理条例》中对我国目前专利代理人参与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的事实在法律上给予确认,增加赋予专利代理人可代理专利纠纷资格的相关条款,并给予专利代理人以“专利律师”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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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patf  注册会员 | 2006-4-19 08:50:14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还有:
五、解决我国专利代理人的英文称谓问题
在我们所考察的这些国家和机构中,德国和法国对专利律师的称谓均使用“patent attorney ”一词,英国是“patent attorney ”和“patent Agents ”都可以使用。

在其他一些亚洲国家亦如此。在日本,弁理士被翻译成“patent
attorney ”,韩国也使用“patent attorney ”。
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以英文为母语的国家也使用“patent attorney ”, 而不使用“patent Agents ”。
显然,目前我国将“专利代理人”翻译成“patent agents”与国际通行的用法不一致。这种称谓在实践中给我国的专利代理人开展国际交流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建议将我国专利代理人的英文称谓“patent agents”改为“patent attorney ”。
alibaba200  新手上路 | 2006-4-19 10:46:24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如果专利代理人以后可以直接叫专利律师,那商标代理人也应该可以叫商标律师吧?版权律师?货代(货运代理人)律师?船代(船务代理)律师?报关(报关员)律师?……
谁是律师啊?
happyw33  新手上路 | 2006-4-29 04:51:49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我觉得还是叫专利工程师比较好。
tlpatf  注册会员 | 2006-4-29 10:27:47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很久没来了,时间已是凌晨,明天要出庭可一点睡意也没有,没办法,夜猫子等于掉头发。没想到这一话题还有点人气,其实大家说的都很有道理,也促使我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欧洲的一些有影响的国家都称“专利律师”,这是源于习惯还是出自于法理?一般认为现代专利制度的鼻祖是英国的垄断法规。就市场的规制而言,要鼓励竞争就要反对垄断,唯独为鼓励发明创新却要在反对垄断的法律规定中开一天窗--给发明人以特许,让你垄断。为什么要这样?有我国“专利法”的第一条,我就不必赘言了。而要规制这一垄断行为,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这里不仅有发明与体现公众利益的现有技术之间关系的技术问题,更有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日常要处理的事务无不与法律关系密切。例如,我们每天都在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是个什么关系?说明书各个部份之间又是个什么关系?权利要求书是界定发明的保护范围,它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英文是claim(要求合法的权利)。说明书为什么要不厌其烦地重复权项中的内容?显然,法律是要有一定的外在形式才能保障其实体的公平公正的。若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说明书的“发明内容”表面上是重复了权项的内容,但从说明书整体的完整性和其内在逻辑来看,就不仅是在主张一种权利了,而应是陈述一个事实,这个有待证明的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还需申请人在“具体实施方式”中以一系列实施例来证明、宣誓前面所述事实是真实的、诚实的、可以再现的而且是不可以反悔的……。按我多年来的体验,与其说专利代理人是科技工作者还不如说是法律工作者,只不过这种法律工作者需要有技术背景,他们在执业中的行为,不仅需要在司法体系中得到规范,所涉及的各方权益还需要在司法体系中获得保障,其工作性质与法律共同体有一种天然的缘份。好了到此为止,好像还没说完,但要睡了。
tina1970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6-4-29 16:53:00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楼上说的非常好,该加分。
确实如此,专利代理人是法律和技术的结合。技术背景很重要,但法律功底更重要。
tomyway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6-4-29 18:18:24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律师不行,就叫法师吧,专利法师,哈哈。
代理人  注册会员 | 2006-5-1 00:10:05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专利法师,很好
绅士风度  新手上路 | 2006-5-1 18:56:54

Re:关于专利代理人的称谓

干脆就叫利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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