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况: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代表团访欧考察报告
(2006年3月21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部分 几点建议
一、确立我国专利代理人的知识产权司法诉讼地位问题
在实践中,我国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纠纷诉讼的问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在多次举行的征求意见会议上也认同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案件中发挥的积极的和重要的作用”(注:关于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在国际上,为了解决专利代理人参与专利纠纷诉讼的问题,各国均采取了不同的补救措施手段。除了德国和英国建立专利法院,赋予通过法律课程学习的专利律师诉讼资格外,日本2002年修改了《日本弁理士法》。根据2002年4月17日第215号修正的法令,第6-2条,日本弁理士在通过“侵权诉讼代理考试”后,在法庭认为恰当的情况下,可以与执业律师在诉讼案件中合作,对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有效性提出专业意见,也可作为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法庭诉讼。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发挥专利代理人懂技术,熟知相关法律的专业特长和作用,提高法院解决专利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建议在修改的《专利代理条例》中对我国目前专利代理人参与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的事实在法律上给予确认,增加赋予专利代理人可代理专利纠纷资格的相关条款,并给予专利代理人以“专利律师”的称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