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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奥克思 于 2016-7-26 09:45 编辑
现在我的工作重心已经不在写作和图书的出版销售上,我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将来世界各国的专利局如果采纳了《互联网+专利法》,那么世界各国的专利局是不是应当首先购买我的版权?据我所知,法律法规如果采纳了某一本著作,可以不视为侵犯著作权,但是围绕《互联网+专利法》的实施,必然还需要大量配套的专利书籍,那时候的《审查指南》内容也必然大量引用《“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的内容?还有《审查指南》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学院的教科书?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专利类书籍,甚至那时候的专利代理人的考试辅导教材。而这一类出版物,显然是侵犯我著作权的。 上述问题必须考虑,这决定了我的运作方向。如果必须购买我版权,我就有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我就必须抓紧时间组织一批人才,依靠团队的力量。这一批人才当中首先就要包含有专利局条法司出来的文笔高手,可以用精准的专利法语言,把我的著作重新撰写一篇,使其文字质量达到如同《审查指南》那样的高标准,这一位文笔高手,还要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一定的人脉关系,能够在第一时间将我的著作推荐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其次就是组织英、日、法、德等语种的翻译,把《“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翻译成各国文字,向世界出版和发行。 但是。假如我的著作可以被世界各国的专利局无偿利用,那么我就节约点吧,把时间和力气花在著作的推销上,靠卖些书赚点稿费。 30年前的1986年,我发明了家用自动豆浆机,那时候我预言,将来全中国的家用电器厂都会仿造我的家用自动豆浆机。后来我看破了在中国搞发明没有前途,因为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无法收录在法院的卷宗,法官可以搞浆糊,但是被控侵权的著作,可以收录在法院的卷宗,因此法官不敢搞浆糊。看破这一玄机,所以我从搞发明转为著书立说,《“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说到底就是一个发明创造,只是它没有技术方案,类似于酒店管理,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我相信我的发明创造都是可以赚钱的,因为不能赚钱的发明创造我从来就没有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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