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胎开放后,2016年企业和员工最关心的是新的政策实施后,原来的晚婚晚育假是否还能享有?因各地的政策不一,本文仅对深圳地区做阐述。
一、深圳的晚婚假
由于深圳执行的晚婚假一直所依据的都是省条例,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公告,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可见,广东省晚婚执行的婚假一共13天。随着条例的修改,晚婚假奖励规定已在省条例中删除,《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的规定自然也不应当再适用,现在婚假仅能享受3天,比原假期少10天。
结论:晚婚假3天,比原来少10天。
二、深圳晚育产假天数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了修改,根据官方发布的修改决定,仅修改了一条,将原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删除了,即删除了“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这项,其它条款保持不变。
所以,关于晚育奖励,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未删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那么我们来算算深圳晚育产假到底有多少天。
(一)条例修改前的产假天数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而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在实务中,深圳难产执行的是增加30天产假。
修改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另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修改前的深圳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综上,按照修改前的广东省条例及深圳条例规定,如果一个深圳女职工符合政策晚育,且符合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15(晚育)+35(独生子女)+15天(特区增加晚育假)=193天。
(二)条例修改后的产假天数
修改后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奖励;同时,男方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也就是说,省条例已经删除了晚育的奖励假期了。
再依据修改后的深圳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我们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重新来算一下,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30(省条例奖励假)+15(深圳晚育假)=173天,相比原来少了20天,但男方陪产假多了5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不属晚育,则无15天的特区晚育假,需在上述天数中再减去15天。
结论:产假-20天,陪产假+5天(二胎也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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