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楼主还原了考题,下面是我的分析和答题思路。
第一题:
结合审查意见给客户提供意见,针对审查意见中的每一个问题进行分析,按照2013年实务的格式撰写意见。
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存在以下问题:
1、权1缺必要技术特征
结合说明书,权利要求1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缺少紫外灯,因此该审查意见的观点是正确的。(连接关系忽略了)
2、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
D1是本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可以评价新颖性。
D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1相对于D1不具备A22.2规定的新颖性。
3、权2相对于D1和D2的结合不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
D1是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2相对于D2和D3的结合不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
经过分析发现,D2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作为权利要求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D2与权利要求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具向下凸出曲面的活性炭滤板,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过滤面积,以及降低噪音的效果。
D3公开了一种含有锥形的活性炭滤板的空气净化器,该技术特征在D3中的作用是增大过滤面积,以及提高过滤效率的作用,没有提到降低噪音,与向下凸出的曲面的活性炭滤板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解决降低噪音这一问题,不存在对比文件3中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以给出的材料为准,所以没提公知常识)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2达到了消除噪音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地进步。
权利要求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5、权3不符合R22.1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在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序号和主题名称,从属权利要求3主题名称光催化剂板与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不同,不符合实施细则22条1款规定。
6、权4不符合A26.4的规定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包括了其他未采用两层过滤网净化的步骤,保护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7、权利要求5不符合A25.1的规定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疾病的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说明书的缺陷时间不够,没有指出。
第二题:
修改权利要求书,通过第一题,选择活性炭滤网具有向下曲面作为区别技术特征
1、一种光催化剂净化器,包括XXXXXXX和紫外灯、光催化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过滤网为具有向下曲面的活性炭滤网。
2、权利要求2限定权利要求1中第二过滤网为PM2.5过滤网。
3、权利要求3修改引用的主题后,照抄。
4、权利要求4修改为应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化器的空气净化方法,照抄说明书中步骤。
5、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第二过滤网上放中草药剂盒。
6、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中草药剂盒里装有薄荷脑”。
7、空气净化方法独权。
当时只看到要求写权利要求书了,忘记针对审查意见了,所以有了权利要求5和6。
第三题:
撰写实务,技术交底书涉及两个发明主题,一是加装消音结构,降低噪音;二是对现有的光催化剂板进行改进,提高催化效果。
权利要求书大致如下:
1、一种光催化剂净化器,包括XXXXXX,其特征在于:壳体内还设有用于消除风机和气流流动噪音的消音结构。
2、引用权1,其特征在于:消音结构设置在第二过滤网上方。
3、引用权1或2,消音结构包括一个顶板,和两个侧板,顶板和侧板之间形成V型空气通道
4、引用权1或2,消音结构包含一组消音片。
5、引用权4,消音片尾端圆弧形。
6、引用权4,材料限定。
分案申请
1、 一种光催化剂净化器,包括光催化剂板、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催化剂板为三维蜂巢板或者设置在壳体内的螺旋型导风片,螺旋型导风片与壳体形成通道。
第四题:
2个独立权利要求,结合附件1论述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这个基本上就是材料里面给的那些有益效果,照抄的。
第一份申请技术问题是第一段里的噪音大,效果是第二段里的大大消除噪音;
第二份申请技术问题是第一段里的光催化剂接触面积小,效果是第二段里的接触面积大,净化效率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