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使用除公知常识以外的现有技术解释权利要求,这个理解应该是来自于这段:
6.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外部证据,是指除内部证据之外,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能够用于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证据,包括辞典(尤其是专业技术辞典)、技术工具书(尤其是技术手册、技术标准)、教科书、百科全书、专家证言等。
那么看接下来的第二节:
4.1“先内后外”
所谓“先内后外”,是指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依据内部证据进行解释,在依据内部证据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可以结合外部证据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更清晰的看4.1.2的末尾:
在不能直接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得到清晰理解的情况下,才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或者借助技术工具书、百科全书、字典等外部证据来确定该技术术语的含义。
可见,通常理解和公知常识是个并列使用的概念,如果在办案中一定要涉及公知常识之外的现有技术时,这儿还是有个后门的,即6的“百科全书、专家证言等。”,一切尽在等中。
至于不明晰给出现有技术是外部证据,就小孩没娘了,记得某个大法官说过类似的话(不是我们的,鬼子只有9个,我们的大法官太多了,成千上万的,难免良莠不齐):如何判决并不重要,重点是判决的结果会怎样。原话记不住了,大概其就这样。
法官立法,所以由此可以管窥立法者的意图。
现有技术看似一个规范的概念,但是其内涵外延,可以说每个人的理解都不统一,结果可能就是在法庭上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意见稿》出了统一的文字稿,看似规范了,实际尽是给法官添乱了。所以不将现有技术列为外部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