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早的中国专利法中,是没有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这一条款的。如果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则可以使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这一条款。这种作为与欧美的专利法有相通之处,
在美国,有一条比较宽泛的法条,该法条涵盖了我国目前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清楚以及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是存在
相通之处的。例如,大家都知道,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要求,而从属权利要求也要求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方案缺少了解决问题
的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此时就需要使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那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如何区分?用一个简单但是不是很恰当的例子来讲:
假定,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的技术方案中包括A和B两个特征,而C特征是解决问题的所必须的。
此时,如果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来评价可以这么写:C特征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而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该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中无法解决该技术问题,缺少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
如果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话,就可以这么写: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A和B,涵盖了两个技术方案:包括C的技术方案和没有包括C的技术方案,而对于没有包括C的技术方案,其是无法解决技术
问题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过宽,涵盖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上面两个例子而言,其使用哪一个条款都可以说的过去,但是上述情况中使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有一点牵强。因此,总结一下,我感觉可以这样考虑问题:
如果权利要求1中写了A、B和C1,但是C1中涵盖了C和C2,而C2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此时使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是恰当的;如果权利要求1仅仅写了A和B,而没有记载C,此时使用缺少必要技术
特征好一点。
还有一点,实际办案过程中,如果对于一个问题既可以使用缺必特,又可以使用得不到支持,在无效请求中,我更倾向于使用不支持,因此,对于不支持而言,只要是怀疑其涵盖了不能解决
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可。而对于缺必特而言,其必须指出缺少的是哪个技术特征。因此,不支持更加好用,也更加难以答复,目前审查员也越来越多使用不支持,可能也是出于此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