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眉:TO tansuyuan:
审查员认为是公知常识,应该给出证明。
如果我们想证明不是公知常识,从逻辑上无法证明吧。比如:我们提出了各种文献、资料以证明在这些文献、资料中没有该所谓的“公知常识”,可是不能排除在其他文献中有? (2012-04-15 20:20) 我对你无语了,,,
好吧,再说详细点,方法一般有2个,
一个以前在这个论坛已经介绍过了,我就不详细重复了,简单的说就是举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知常识,然后把你的发明和他进行对比,技术特征的差异和技术效果的差异,证明你的发明在公知常识中没有技术启示。
另外一个就是,审查员在对技术特征作认定时,一般会提及技术效果,在这个认定环节上,审查员很可能会出现认定错误(技术效果)。抓住这一点,你就可以大做文章了。具体的就不用我再说了吧。
切忌不要让审查员举证。
不过,你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实在不怎么样的话,那也难怪被判断为公知常识。
再说两句,确实我也很反感中国的审查员那公知常识来套,缺乏说服力,这一点,我和大家的想法是一致的,但既然在中国做专利,就要顺应规则。
还有,中国审查员的能力实在不敢恭维,
调查精度低,对技术理解不准确,审查意见明显缺乏说服力的不少。
我有一个案子,在1通,2通以新颖性和创造性没有把我驳倒之后,最后的3通,用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硬是要让我修改独权,真是很无奈,算了,也不想和他理论了。随便提一下,此案件的同族在其他国家被驳回了,我是心服口服,没辙。就是再理论,过了,也是存在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