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会有冲突。
tanjie,这个问题,得给我加3个博派点。
稍微说下。各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对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都不尽相同。
一个美国专利申请人,他在美国提交的专利申请,当然是按美国的规定撰写的;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中国提交同样的申请后,中国专利当局是按中国的规定来审查这件申请的。
美国涉及撰写的规定和中国涉及撰写的规定之间不一致的地方还是有的。比如对权利要求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美国和中国就存在不同之处,所以撰写上也会有所不同。所以按美国的规定撰写的专利申请,不一定符合中国的规定的要求。这会造成,在美国能授权的专利申请,可能在中国就无法获得授权或者需要进行修改才能授权。中美功能性技术特征解释不同的这个冲突,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其实还有很多致命的冲突,可能大家不知道。我还知道一些,限于篇幅,就不和大家分享了。大家如果多和国外律师、专利代理人交流,就能了解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