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eup wrote: 并非毫无希望。审查指南中指出,如果对比文件中披露的化合物在申请日之前公众无法获得,则不能用其作为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是要证明上述不可获得,是非常困难的。要证明一个东西有能得到相对容易,证明一个东西绝对得不到是不可能的。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的举证现有技术无法得到该披露的化合物。 另外估计在审查员那里是绝对说不通的,准备复审吧,复审委的水平较高,对于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方式。
mollyxu82 wrote: 最近做一个驳回决定,是关于新颖性的。审查员引用一篇对比文件,是一篇普通发明,申请人是外国人,这篇对比文件在翻译成中文在中国申请专利时将某个化合物翻译错了,而错误翻译后的这个化合物恰恰破坏了本申请的新颖性。从这篇对比文件(中文)来看,错误的翻译从技术上看不出有什么矛盾的情况下,是不是就只能承认新颖性被破坏了(即使这篇对比文件的申请人没有真正想公开这样一个化合物)。 请大家不吝赐教!
changeup wrote: 具体可以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10章第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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