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存在翻译错误的文献能否作为对比文件

2011-9-7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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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好者  新手上路 | 2011-11-14 19:23:39

Re:关于存在翻译错误的文献能否作为对比文件

changeup wrote:
并非毫无希望。审查指南中指出,如果对比文件中披露的化合物在申请日之前公众无法获得,则不能用其作为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是要证明上述不可获得,是非常困难的。要证明一个东西有能得到相对容易,证明一个东西绝对得不到是不可能的。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的举证现有技术无法得到该披露的化合物。
另外估计在审查员那里是绝对说不通的,准备复审吧,复审委的水平较高,对于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方式。
   对审查指南这款不甚理解,公众虽然无法获得,但对比文件是“公开文件”呢,或是在先的申请呢?这和法律条文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有矛盾了。
    错误的翻译虽然歪打正着,但翻译日在申请日之后,不会形成新颖性抵触,只是要证明此翻译非彼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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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007  注册会员 | 2011-11-14 23:01:21

Re:关于存在翻译错误的文献能否作为对比文件

mollyxu82 wrote:
最近做一个驳回决定,是关于新颖性的。审查员引用一篇对比文件,是一篇普通发明,申请人是外国人,这篇对比文件在翻译成中文在中国申请专利时将某个化合物翻译错了,而错误翻译后的这个化合物恰恰破坏了本申请的新颖性。从这篇对比文件(中文)来看,错误的翻译从技术上看不出有什么矛盾的情况下,是不是就只能承认新颖性被破坏了(即使这篇对比文件的申请人没有真正想公开这样一个化合物)。
请大家不吝赐教!
错误的翻译和胡编几个化合物名称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新颖性的破坏是以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为准的,如果你无法从对比文件本身否定掉或者反驳掉这个化合物的公开,那就只好认了。至于解决办法,就是DISCLAIMER(具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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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11-11-16 17:12:14

Re:关于存在翻译错误的文献能否作为对比文件

审查一个化合物申请时要求公开充分,名称啊、结构啊、制备方法啊、用途啊、性能啊,等等。

但是以一个对比文件中提及的化合物来破坏一个化合物申请的新颖性,却只要对比文件中提到即可,哪怕就一句话提及。

这是不公平的,有关规定应该修改,作为对比文件的化合物也应该公开充分,至少能够看出它是能够制备出来的,而不是瞎编的。经常有美国律师质疑中国的这个规定不合理。
solock  专利代理人 | 2011-11-16 18:48:40

Re:关于存在翻译错误的文献能否作为对比文件

changeup wrote:
具体可以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10章第5.1节。

支持,指南的原话很清楚,对比文件提到化合物导致无新颖性的“提到”包括如下的情况:
1)明确定义化合物。既然是翻译错误导致的,显然不可能明确定义相同的化合物;
2)说明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或制备方法(包括原料)。显然这个也不符合。
此外,还可以从有证据证明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化合物的方面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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