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4.2.4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5)中记载:“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从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以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实施细则第32条:“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即视为撤回。”
请问第一件在后申请享有A1优先权时,首次申请不应视为撤回吗?为什么第二件在后申请方案A1还可以要求中国首次申请优先权?
问题2
有关宽限期
指南P166,“发生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被再次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我想问,依据上述内容:
(1) 如果第一次公开是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第二次也是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那么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2) 如果第一次公开是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第二次是在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则不丧失新颖性。
这似乎不公平啊,(1)两次展览与(2)一次展览一次学术会议。效果有区别吗?
问题3
指南P168,6.2.2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请问:“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这种情况会发生吗,在提交申请时不会审查吗?怎么还会授权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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