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gent wrote:
文人相轻?呵。。。
支持分享与沟通。
必要技术特征确实是很重要的,不过也确实是与技术问题相关的,因此,与你设定的或拟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比,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员检索的文献,可能会有变化。
赞同“剔除法”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_写的多了以后,你就会逐渐感到【剔除法】确实存在其无法克服的“体制上”的弱点。
landis说:写claim是一种art。而对待art,若想做得很好,则一般不会是通过某种定势化的、程式化的剔除步骤来做成功的。——但若只想写一个70分的案子,剔除法也够用了。
——我现在多数情况下使用的也是‘剔除法’,虽意识到其不足但无法找到一个更好的思路。这里的高人太少,大部分牛人都很忙,没空到这里来灌水啊,——看来还得主要靠哥几个自己悟一下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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