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2011-3-16 01:05
790625
zrysprite  中级会员 | 2011-4-8 18:59:47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102a是针对发明日,以及他人,一般审查时以申请日作为发明日审查,但是发明人可以提交发明日早于reference的证明以及declaration来答复
102b是针对申请日,不管是任何人,这个是statutory bar
102g是确定两个申请谁是最早的发明,相关的程序是interference, 主要考虑date of concept, reduction to practice, diligence, 具体内容很复杂,可以去搜一些相关的文章
112第6段的是关于means plus function, 主要是说means plus function claim范围限制于说明书实施例以及其equivalent, 目前USPTO对于112有一个guideline,可以参考
116中的declaration是发明人宣誓自己是本发明的真正发明人,美国申请均需要提供的文件,另外declaration在某些其他的时候也会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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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ysprite  中级会员 | 2011-4-8 19:00:57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再说一下楼上的说的中英文的问题,个人觉得看哪个国家的法条就用哪个国家的语言,翻译的东西往往有不到位的地方或者歧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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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ip  新手上路 | 2011-4-8 20:39:35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有能力看懂外文,直接看原文固然值得提倡。

但是翻译的功劳也不可小视。前提是质量高。

这方面,日本在学习西方先进知识和经验的过程中,大量翻译外文资料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changeup  中级会员 | 2011-4-8 21:16:22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zrysprite说得很到位,赞一个。

我一直在想有空的话,把美国MPEP第21册专利性部分大致翻译出来,供大家参考,不过工作量实在太大了。。。
akite  中级会员 | 2011-4-8 21:26:03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purle wrote:
靠中文翻译文本学美国专利法实在是事倍功半的做法。在英文的原文中,可以比较容易区分开application和invention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一点在中文翻译中被淡化了。

至于上面有人说a和b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发明人自己公开,我只能说你没有看懂弄明白102之前,不要去误导他人。102(b)里哪里说了一点by others?

35 U.S.C. 102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and loss of right to patent.
A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unless —
(a) the invention was 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or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before the invention thereof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or
(b) the invention was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or 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 more than one year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如果是别人公开的,直接归到(a), 别人公开在你申请之前,当然你要证明别人构思不在你之前,不管是不是公开超过1年。只有自己公开,才会按(b)审查,是否超过1年。特此声明,这是我自己的理解,可能不太准确。我并不是美国专利代理人,也没受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培训,并不是太清楚美国的审查实践如何,在前面的回帖中没有声明这个,给楼主可能造成的误解对楼主表示歉意。

这位仁兄的指点有一些道理,我回去会再好好想想这里面的逻辑。任何关于业务的探讨我都欢迎,但是关于我是不是明白102,请您不要仅凭我的只言片语就下定论,我觉得这对于讨论没有益处。
zrysprite  中级会员 | 2011-4-9 00:47:11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akite wrote:
如果是别人公开的,直接归到(a), 别人公开在你申请之前,当然你要证明别人构思不在你之前,不管是不是公开超过1年。只有自己公开,才会按(b)审查,是否超过1年。特此声明,这是我自己的理解,可能不太准确。我并不是美国专利代理人,也没受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培训,并不是太清楚美国的审查实践如何,在前面的回帖中没有声明这个,给楼主可能造成的误解对楼主表示歉意。

这位仁兄的指点有一些道理,我回去会再好好想想这里面的逻辑。任何关于业务的探讨我都欢迎,但是关于我是不是明白102,请您不要仅凭我的只言片语就下定论,我觉得这对于讨论没有益处。

你的理解有问题,102b的优先级是比102a要高的,因为他是statutory bar
akite  中级会员 | 2011-4-9 04:26:23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zrysprite wrote:
你的理解有问题,102b的优先级是比102a要高的,因为他是statutory bar

哦,是这样,多谢指教。能否再详细解释一下您说的“优先级”是什么意思?是指审级么?那么审查员检索对比文件时是不是先检索优先权日1年前的公开,如果没有,再检索优先权日前1年内他人的公开?(假设发明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明自己发明日早于申请日的材料)

另外,我的理解是102(b)是在102(a)的基础上的进一步限定。因为美国是先发明制,所以102(a)要求的新颖性是在发明日之前“他人”不知道该发明,而对发明日和申请日之间这段时间内的公开与否没有规定。但是这样不加限制的话有可能会造成一项发明已经被发明人自己公开,但是公众并不敢用,因为发明人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突然申请一项专利。这样一项内容公开,但权利归属潜在不稳定的技术对于公众利益和技术发展是不利的,估计会有大量钓鱼专利出现。所以在此基础上有了102(b),即申请要在公开一年内进行,以促进权利稳定。从中国专利法的角度看,也就相当于给了发明人一个无意公开的宽限期。

但是归根结底,美国专利法是先发明制,因此我还是觉得102(a)是判断新颖性基础的基础,是最忠实于先发明制的发条,而102(b)只是一个在满足(a)的前提下的一个进一步限定,因为严格来说,申请日与先发明制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我对您说的“优先级”不是很明白。您是指审级102(b)优先于102(a)? 还是指有矛盾时102(b)优于其他法条?那么是与哪个法条矛盾?我觉得(a)和(b)本身没有矛盾。

谢谢指点,欢迎探讨。
purle  注册会员 | 2011-4-9 09:19:32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我上面说的可能有点伤人。抱歉。

但Akit对102(a)的理解确实错了。(a)讨论的第一种情况是在该发明前已经被被他人在美国境内知道或使用(不管是否公开),第二种情况是发明前被出版公开(不限美国,也不限是本人或者他人)。在这里也并没有提前一年的说法。提前一年是(b)的限制,两者互不相干。

102(a)和(b)最大的区别zrysprite 说的很对,就是当审查员引102(a)驳回申请时,可以选择使用CFR1.131下证明自己的发明早于审查员发现的prior art;而102(b)则只能通过指出审查员对发明理解有误或者prior art没有揭露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来答复。

至于使用上的优先级,审查员检索的时候查到多少prior art都会告诉你的,你哪条不合格他就告诉你那一条。我不认为在这上面有优先级的问题。
akite  中级会员 | 2011-4-9 15:56:29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嗯,谢谢讨论。其实这两条的内容本身没有不清楚的地方。a和b其实也没有矛盾,完全是两个方面,一个从发明日上限制新颖性,一个从申请日上限制,这点我完全同意。

关于我的理解,我还是认为并没有错,呵呵,sorry,这个问题上我有点倔,讨论一下哈,我是从美国专利法的精髓--先发明制的角度理解的,参见我上面对zrysprite的回复,也就是说,我的理解,一项发明在美国有没有新颖性,最核心的基础判定是发明人是否首先发明,即在发明日前别人是否知道该发明,所以我觉得从法理上说,如果发明人在申请时没有提供其他佐证证明发明日早于申请日,那么申请日即被认为是发明日,这时如果检索到他人提前公开或美国境内使用,就应该以102a驳回,因为直接不满足先发明制。当然这时发明人可以在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明日要早于他人的公开日。

那么102b呢,其实从法条上看,是无关于先发明制的,而更像是先申请制下的宽限期法条,我觉得它不应凌驾于102a之上,因为它并不是基于整个美国先发明制体系制定的法条。我的理解是102b是对102a的一个基于实践的进一步限制。即对一项发明在满足102a的新颖性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考虑102b的规定

所以,才会有我最早对楼主的回复,如果他人公开,法理上应该直接归入102a,而发明人自己公开才适用102b,这是我基于先发明制的理解。不过我漏想了一种情况,即虽然发明日早,但他人公开也已超过1年,这时符合102a,但可以用102b驳回,所以102a和b的区分,也不能简单用他人或自己公开来判断,对楼主表示歉意。

当然,审查实践中是怎么样,我不是很清楚,我也同意zrysprite和purle所言,102b是一个statutory bar,是死的,操作上很清楚方便,无需通过其他进一步的程序判断发明日等。所以我想当然的推断如果我是美国审查员,我也会优先使用102b驳回,而不是102a,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在美国专利法的法理上,102b要高于102a,我还是倾向于102a是基础,102b是一个基于实践的进一步限制。

其实,先发明制本身就是一个牺牲效率换取公平的制度,102a基于公平,102b基于效率并避免102a的一些弊病,本身没有矛盾。
steven007  注册会员 | 2011-4-10 01:43:08

Re: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提问

akite理解的对,102A是实质性条款,和我们的新颖性原则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以发明日起算,体现先发明制度;102B是法令上的限制,就是STATUTORY BAR, 给予发明人一年的宽限期,鼓励早点交申请,日期以申请日起算,102B中的公开行为不限于发明人自已,可以是任何人。实践中美国审查员默认申请日即为发明日,检索时以申请日为准,找到现有技术后先查102B,如果满足一年的宽限期则发102A,当然申请人有权利提交证据证明发明日;如果不满足一年的宽限期则直接发10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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