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马龙 wrote:
[quote]马龙 wrote:
既然区别技术特征是该照明装置突破了本领域内一倍内焦距的技术偏见,权利要求1就应该写成:其范围包括大于—倍至二倍焦距,而不能写成0——2倍焦距,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要避开现有技术的范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包括了现有技术0——1倍焦距的技术方案通常会被无效掉,除非你的答辩内容能够超出常人的想象,并确有说服力。 它这个能不能改成1-2倍焦距还得看它实施例公开得具体焦距倍数参数,如果没有公开,改了也超范围。目前来看,这个权利要求没有反映出根本得发明点,写的很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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