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 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0-12-1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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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项照明装置专利,复审委判决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的要点是:若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结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项专利要求相对于该份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该专利权利要求是0——2倍焦距的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是0——1倍焦距的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就是该照明装置突破了本领域内一倍内焦距的技术偏见,而复审委所称的公知常识则是凸透镜成像规律。
1、请问怎样具体界定“容易想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永红女士曾发表《必然性与可能性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一文中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对比文件究竟给出了什么样的启示?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知的技术方法能否容易地导出本发明的方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2、应该怎样更好的举证推翻复审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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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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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10-12-2 01:56:27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建议找代理机构答复审,这个是“技术+法律”都必须具备才说的明白的。也不是简单两句话能给你讲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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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10-12-2 06:10:32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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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10-12-2 06:17:48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quote]马龙 wrote:
既然区别技术特征是该照明装置突破了本领域内一倍内焦距的技术偏见,权利要求1就应该写成:其范围包括大于—倍至二倍焦距,而不能写成0——2倍焦距,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要避开现有技术的范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包括了现有技术0——1倍焦距的技术方案通常会被无效掉,除非你的答辩内容能够超出常人的想象,并确有说服力。
banvxia  新手上路 | 2010-12-2 22:02:49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谢谢LS的回复,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是我们现在不应该过纠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而应该考虑怎样更好的向法官举证说明该发明因1——2倍的技术特征比对对比文件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asdk2  中级会员 | 2010-12-4 00:01:29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0-1 和 0-2 是你唯一的区别?

表示怀疑,因为事实上对比文件的0-1已经公开了你的0-2,所以应该是新颖性问题吧?

你确定没有别的区别,而且是创造性问题?
马龙  高级会员 | 2010-12-4 06:03:15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banvxia wrote:
谢谢LS的回复,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是我们现在不应该过纠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而应该考虑怎样更好的向法官举证说明该发明因1——2倍的技术特征比对比文件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发明不存在1——2倍范围的权利要求,说1——2倍的技术特征比对比文件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没有意义。
banvxia  新手上路 | 2010-12-5 18:10:22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asdk2 wrote:
0-1 和 0-2 是你唯一的区别?

表示怀疑,因为事实上对比文件的0-1已经公开了你的0-2,所以应该是新颖性问题吧?

你确定没有别的区别,而且是创造性问题?

为什么说0——1的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0——2?
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在0——1倍内来调节光束的宽窄,而且都是呈虚像,虽然凸透镜成像规律是一公知常识,但是在本领域还没有利用1——2倍焦距呈实像来达到高照明度的集中照明。
另外,该专利的技术被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商业成功,也当然具有实质性的特点。
banvxia  新手上路 | 2010-12-5 18:13:11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马龙 wrote:
该发明不存在1——2倍范围的权利要求,说1——2倍的技术特征比对比文件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没有意义。
0——2倍不包括1——2倍吗?
马龙  高级会员 | 2010-12-5 19:33:38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banvxia wrote:
0——2倍不包括1——2倍吗?
0——2倍包括1——2倍,但0——2倍不是1——2倍。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能包括0——1倍的现有技术,如果0——1倍的现有技术被你的专利保护起来,这合理吗?所以,任何想要把现有技术作为自己的无形资产加以保护的权利要求,都是不合理的,是要被无效掉的,这是专利领域立法中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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