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过程中,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必须结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在一篇交底文件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往往不只一个。设定了不同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就不同,必要技术特征的标准自然也就不相同。
这与无效程序中是否缺少技术特征的判断是两个逻辑,无效程序的是反过来验证,从说明书全文出发,只要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客观上解解决了技术问题实现了有益效果,就不缺技术特征,无需过多地考虑申请人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何判定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需要揣摩出题人意图之处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选错了,与标准答案对比,就会出现“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分案错误”等杯具,更严重的,卷三评分值的设定是前后关联的,独立权利要求与标准答案有出入后,后面的连带丢分。所以卷三是否通过,最主要是设定好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卷三很象是选择题。一选定音。
建议:针对撰写题,交底资料中已经给出有益效果的有新创二性的技术方案,均可以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分别设置后面的参考答案,不要前面选的与出题人思想不同,即连带扣分。
比如今年的卷三,答卷以“罩+孔+帽”作为独权的话,只要论述部分符合指南的相关规定,答题者应该具备了专利代理的基本素质。该独权的保护范围也涵盖了“罩+孔”的技术方案(不解释)。
我相信mysipo的消息,希望下次考撰写时别一选定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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