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题3的陷阱
xwsipi wrote:
根据题意,原案有两个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和实用新型不保护的组分。所以优先权的是救组分,这个分案也没用,因为分案不改变类型;而优先权了,母案就要视撤,所以先分案将实用新型部分救出来。
我觉得这样仍有问题:
正如您所说,原案有两个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和实用新型不保护的组分。如果先分案将实用新型部分救出来,怎么操作?母案本身就是实用新型,要分案也只能是把组分分出来,但组分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而分案又不能改变原类别,这样不就没办法分案了?考试时纠结了很久,只写了可以要求组分的优先权,但应告知客户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原实用新型会被视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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