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法细则指南之疑惑3------直接送交

2010-10-25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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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4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 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2.3.1 邮寄、直接送交、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发文日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日。

上面两个是否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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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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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j  新手上路 | 2010-10-25 16:14:49

Re:法细则指南之疑惑3------直接送交

我觉得在规定二字上,有些文件没有规定要直接送交,不过什么文件需要直接送交,我也没找到。

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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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p000  注册会员 | 2010-10-25 18:28:21

Re:法细则指南之疑惑3------直接送交

我认为“邮寄、直接送交、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发文日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日”这是总体描述,至于“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 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是一种特殊情况,之所以特殊就是因为这种情况与总体描述不同,所以在R4.4中单独说明。
到目前为止,我也还没发现哪种文件必须要直接送交的。
黑油油  注册会员 | 2010-10-25 20:52:45

Re:法细则指南之疑惑3------直接送交

很多代理公司案子很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可能一周到专利局好几次,这时就会产生直接送交。
snowgirl02  注册会员 | 2010-10-26 01:00:30

Re:法细则指南之疑惑3------直接送交

实际中直接送交的也是按照发文日加15天;
我认为如果在考试中,给了发文日那一定要加15天,没给发文日只讲了直接送达那就是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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