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2010-9-13 23:20
366910
cassilell  新手上路 | 2012-10-11 10:12:53

回 银装雪狐 的帖子

银装雪狐:有意思的问题,你犯了很多人都容易出现的、也是不易察觉的错误。
除了标准一,其他的专利权利的写法都出现了同样的错误:即
1、以标准二为例“产品表面浅色(D)或产品透明(E)”,中的”或“字,用词不好,含意不确定,好的专利代理人,不应用在权利要求中使用这个词。
这个”或 .. (2010-10-09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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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u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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