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2010-9-13 23:20
363210
问题来源:《专利文件撰写实务与案例》曹义怀,P93~94。
请对下述撰写方式评论、分析,是否可行,有何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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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独权,四并列从权。
标准撰写: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其上设置网格(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线一定间隔设置不同规格(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线立体设置(C)。
4、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产品表面浅色(D)。
5、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产品透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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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撰写方案公开了5种方案:
A、A+B、A+C、A+D、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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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二: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其上设置网格(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线一定间隔设置不同规格(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线立体设置(C)。
4、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产品表面浅色(D)或产品透明(E)。
----------
本撰写方案公开了5种方案:
A、A+B、A+C、A+D、A+E
D、E不能相容;B、C、D或B、C、E可以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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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三: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其上设置网格(A)。          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线一定间隔设置不同规格(B)。  A+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网格线立体设置(C)。      A+C
4、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产品表面浅色(D)或产品透明(E)。    A+D、A+E
5、如权利要求2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C。            A+B+C
6、如权利要求2、3、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D或E。      A+B+D、A+B+E、A+C+D、A+C+E、A+B+C+D、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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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撰写方案公开了12种方案:
A、A+B、A+C、A+D、A+E
D、E不能相容;B、C、D或B、C、E可以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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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二: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其上设置网格。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以下三簇特征至少取其一:
a、所述网格线一定间隔设置不同规格(B);
b、所述网格线立体设置(C);
c、产品表面浅色(D)或产品透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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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二撰写方案公开了12种方案,囊括了所有可能的组合:
A、A+B、A+C、A+D、A+E、A+B+C、A+B+D、A+B+E、A+C+D、A+C+E、A+B+C+D、A+B+C+E
(A+D+E、A+B+D+E、A+C+D+E、A+B+C+D+E这几种方案的共同点是D+E,这是不可能存在的,因D、E不能相容)
此方式可用一条权利要求包容常规撰写的至少5条,简洁(与标准3相比)。
在实审、无效阶段,此方式因无形式上的层次,对修改有何影响?
此法用于简化不太重要的多个遍引从权应该是有效的吧,可以少很多权利要求,却能容纳所有可能方案。
若被后边的从权所引用,情况应该更复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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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三: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其上设置网格。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
可选择所述网格线一定间隔设置不同规格(B);
可选择所述网格线立体设置(C);
可选择产品表面浅色(D)或产品透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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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三撰写方案包括了12种方案,囊括了所有可能的组合:
A、A+B、A+C、A+D、A+E、A+B+C、A+B+D、A+B+E、A+C+D、A+C+E、A+B+C+D、A+B+C+E
(A+D+E、A+B+D+E、A+C+D+E、A+B+C+D+E这几种方案的共同点是D+E,这是不可能存在的,因D、E不能相容)
问题在于,当权2中区别技术特征三项都不选的话,权2就会形成无区别技术特征的状态,这种可能性应该不符合撰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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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四: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
其上设置网格(A);
可选择网格线一定间隔设置不同规格(B);
另可选择网格线立体设置(C);
另可选择产品表面浅色(D)或产品透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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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四撰写方案包括了12种方案,囊括了所有可能的组合:
A、A+B、A+C、A+D、A+E、A+B+C、A+B+D、A+B+E、A+C+D、A+C+E、A+B+C+D、A+B+C+E
(A+D+E、A+B+D+E、A+C+D+E、A+B+C+D+E这几种方案的共同点是D+E,这是不可能存在的,因D、E不能相容)
问题在于,独权中应该都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此写法把附加技术特征都写入了,应该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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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五:
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
其上设置网格(A);
可选择网格线一定间隔设置不同规格(B);
或可选择网格线立体设置(C);
或可选择产品表面浅色(D)或产品透明(E)。
----------
另类五撰写方案包括了5种方案:
A、A+B、A+C、A+D、A+E
问题在于,独权中应该都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此写法把附加技术特征都写入了,应该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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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回复

倒序浏览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9-14 00:45:32

Re: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实在看不懂你想表明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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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10-9-14 02:05:26

Re: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楼主,你了解作者吗?作者都不了解,他的书最好别看。

这样讲,纯粹是纸上谈兵,即不适合考试,也不适合实际做案子。
szleg  注册会员 | 2010-9-14 08:50:52

Re: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我被彻底搞晕掉了,楼主厉害!
gossip  中级会员 | 2010-9-14 17:01:06

Re: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想保护各种不同的组合,首先考虑各种组合产品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假使有的话,各种组合可以通过附属项的形式全部得以实现,而且简单,并且保证权利项的范围有确定性。

其它的写法首先要考虑其表达是否有确定性,另外如果有部分驳回的情况下,在答辩的时候不好修改。

比如,附属项的时候,主权项驳回,可以授权的附属项直接提上,就可以了,那些乱七八糟的写法,不好处理。
cyuanwei  注册会员 | 2010-9-16 00:21:02

Re: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同意gossip。
不过我考虑,当主要的附加特征按照常规撰写方式分层次后,对于目前看来不太重要的特征的组合,在几层重要的从权保护之后,可以用这类撰写方式实现最少的权利要求包容最多的方案,否则这些方案属鸡肋,列出会增加太多费用,不列出又怕漏掉某些可能未发现其价值的方案,仅从说明书中列出并不能得到保护。
cyuanwei  注册会员 | 2010-9-16 00:23:16

Re: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同意gossip。
不过我考虑,当主要的附加特征按照常规撰写方式分层次后,对于目前看来不太重要的特征的组合,在几层重要的从权保护之后,可以用这类撰写方式实现最少的权利要求包容最多的方案,否则这些方案属鸡肋,列出会增加太多费用,不列出又怕漏掉某些可能未发现其价值的方案,仅从说明书中列出并不能得到保护。
现在主要的目的在于,另类二的写法是否被允许,然后才轮到好坏的问题。
gossip  中级会员 | 2010-9-16 00:48:36

Re: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你可以参考一下美国专利6304707,和你的想法类似。但是你查一下family,相应的中国案没有这样处理。没有仔细看,也许是没有被允许这样处理。
另外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也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还是按常规处理比较保险。
银装雪狐  注册会员 | 2010-10-9 22:10:05

Re:使用“可选择”的撰写方式可行否?

有意思的问题,你犯了很多人都容易出现的、也是不易察觉的错误。
除了标准一,其他的专利权利的写法都出现了同样的错误:即
1、以标准二为例“产品表面浅色(D)或产品透明(E)”,中的”或“字,用词不好,含意不确定,好的专利代理人,不应用在权利要求中使用这个词。
这个”或“字至少包含了如下的含义:
a、产品的颜色是D和E中的一个,
b、产品的颜色不是确定色(会变色),一会是D、一会是E
c、产品的颜色可以是确定色,但可以切换,可以是D、也可以是E。
但显然,你的说明书不支持这些变化。
d、还有很多种含义,我这里不一一例举,但举一反三,当你要说明该专利无效时,一定会举出更多的可能性。
2、换而言之,除了标准一,你的其他写法都不正确。但也都是小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审查员一定会给你审查意见的,但,问题也大都是可以补正的。
3、“可选择”一词,用词不好,应当不是你的本意,存在的问题与上边谈到的“或”字类同,特别是你的用词,使得权利中包含了你的设备具有可以选择ABCDE...之一的(选取)功能特征,显然不是你的本意。超出了说明书的范围。
qwe3400  新手上路 | 2012-10-8 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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