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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希望,认为本贴重要或者受到本贴启发的筒子们,别忘了加分和积极回帖呀!)
终于盼来了这本书。
大致看了一下这本书的结构,篇幅分配上还是很合理的,前面的理论叙述部分比较简练,只涉及与实务密切相关的内容。
但是,正是由于正点不在理论部分,而且可能由于成书时间比较仓促,理论部分还是有不少瑕疵的。现在略举几例以飨读者:
1、第3页倒“第(一)项规定”,实际上应该是第(五)项规定。
2、第4页倒数第3段,谈及了实用新型允许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但是按照指南的叙述,这里应该补上“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到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3、第7页第3段“给出的实施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应该改成指南的叙述---“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4、第9页第2段“----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严格些按照指南应该是““----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5、在“第一部分第三章,一、实用性”的论述中,列举了六种没有实用性的情形,但是有一个与指南不同的叙述值得注意,谁对谁错不可得知------第15页第四段论述了其中违背自然规律的情形,在末尾的括号内重点指出“注意,这种缺陷是该方法本身的固有缺陷,与是否被充分公开无关”。而在指南中的类似叙述是置于叙述六种情况之前的,也许我的理解是错误的,指南中的叙述位置表明,这种缺陷是统领所有列举的六种情形而言的,不单单适用于违背自然规律的情形。
6、第16页倒数第二段“但是对于外国优先权,在后申请的申请人还可以是在先申请得的申请人之一,仅仅在申请人完全不一致时,才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但是指南中不是如此叙述,需要提交转让证明的情况在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1.4中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申请人完全不一致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怀疑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该站个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优先权转让证明;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该书与指南叙述的内容是否有实质区别本人不可得知,读者应当留意。
7、第17页第九段整段“具体判断是否为相同的发明创造适用于新颖性审查基准中的“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情形,可参见下文“(四)新颖性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新颖性审查基准中的后几种情形不适用。”,这段不明何意,在该书指向的位置并没有出现标题“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且不可得知哪后几种情形不适用,只有靠有基础的读者自行辨认之。建议删除该第九段。
8、第17页最后一段论述“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时,却在最后一句“此外,还可能存在导致重复授权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检索报告中为R类文件)”。这种叙述是非常不合适的,R类文件并不适用新颖性创造性的法条A22。
刚刚看到17页,理解还不够深刻,欢迎筒子们批评指正,毛 主 席他老人家说过“只要你说得对就照你的办”。
基于上述阅读的心得,强烈建议理论基础差一些的筒子在学习该书的理论基础部分时格外慎重,多翻翻指南对照为妙。如果网友欢迎这种吹毛求疵的学习方法,我可以继续进行,也欢迎其它筒子加入学习讨论。
在此讨论的目的是为了加深学习,吹毛求疵本身不是目的,我不是闲得没有事干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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