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lj  中级会员 | 2010-10-13 20:45:35

Re:急急急!超过优先权日31个月但未过32个月能否进入EPO

forrestran wrote:
刚刚看到这个帖子,可能楼主的实际问题已经解决了,不过还是多句嘴,仅供参考。

Yeahgo 说得没错,本案应该仍然可以进入欧洲阶段。不过EPC实际上是没有规定宽限期的,一旦错过了31个月的期限,申请人进入欧洲的权利就丧失了,但是EPC提供了一种补救方案,就是所谓的Further Processing。

Further Processing的期限是从权利丧失的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月。假设您或您的客户现在仍没进入欧洲阶段,而且还没有收到EPO发出的权利丧失的通知,那表示从现在开始您至少还有2个月(另加10天的推定邮寄时间)来完成欧洲阶段的进入。

如Yeahgo所说,要求Further Processing需要额外缴纳的50%的官费。另外应该还有固定的Further Processing费用210欧元。

至于申请文件的翻译,则是必须在进入欧洲阶段时提交(EPC实施细则第159条第一款第一项)。如果是直接的欧洲专利申请,才可以以任何语言提交,之后在2个月内提交翻译件。

Forrest

欧洲没有在欧专局获得“原文提交进入阶段申请”特权的代理结构吗?难道我们中国又是特例?
广告位说明
forrestran  注册会员 | 2010-10-14 06:46:23

Re:急急急!超过优先权日31个月但未过32个月能否进入EPO

zhaolj wrote:
欧洲没有在欧专局获得“原文提交进入阶段申请”特权的代理结构吗?难道我们中国又是特例?

不幸的是,原文提交仅限于直接的欧洲申请(包括要求国外优先权的案例)。如果是PCT进入欧洲,则需要在进入时提交英、法或德文的翻译件。当然,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存在如下情况:

除递交申请的翻译件外,Rule 159(1) EPC的其他所有要求(包括各项费用)都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的期限内完成了,而翻译件在31个月的期限之后才递交(但仍在Further Processing的期限之内)。在这种情况下,进入欧洲阶段的动作被视为没有完成,但因为各项费用都已经缴纳,所以不需要再缴纳额外的50%的官费,而仅需要缴纳210欧元的Further Processing费。

Forrest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