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hgo wrote:
从你说的情况看可以恢复进入欧洲阶段申请,但是需要额外缴纳的50%的官费。宽限期为2个月。
因稿件翻译制作也需要时间,不妨提交中文,然后补交英文以节省时间。
刚刚看到这个帖子,可能楼主的实际问题已经解决了,不过还是多句嘴,仅供参考。
Yeahgo 说得没错,本案应该仍然可以进入欧洲阶段。不过EPC实际上是没有规定宽限期的,一旦错过了31个月的期限,申请人进入欧洲的权利就丧失了,但是EPC提供了一种补救方案,就是所谓的Further Processing。
Further Processing的期限是从权利丧失的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月。假设您或您的客户现在仍没进入欧洲阶段,而且还没有收到EPO发出的权利丧失的通知,那表示从现在开始您至少还有2个月(另加10天的推定邮寄时间)来完成欧洲阶段的进入。
如Yeahgo所说,要求Further Processing需要额外缴纳的50%的官费。另外应该还有固定的Further Processing费用210欧元。
至于申请文件的翻译,则是必须在进入欧洲阶段时提交(EPC实施细则第159条第一款第一项)。如果是直接的欧洲专利申请,才可以以任何语言提交,之后在2个月内提交翻译件。
Forre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