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楼主所说的特定的技术特征是对现有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中的“现有技术”应当不包括抵触申请。
1、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对抵触申请的定义(是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可以看出,抵触申请实际上是与申请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既然是同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那么说明抵触申请与申请具备完全一致的技术特征,这样就谈不上本申请对抵触申请有什么贡献的特征;
2、特定的技术特征是对现有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中的“现有技术”,表明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新的特征,而该新的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不包括抵触申请,按上述1分析,抵触申请有申请具备完全一致的技术特征)不具备的牲。
鉴于以上2点,本人认为楼主所说的现有技术是不包括抵触申请的,是严格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