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你提的问题很好,说明你深入思考了^_^
指南中关于单一性的这部分解释严谨。严谨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专利局的立法水平高,严谨的原因在于欧局的指南写的好(赞一下德国人的严谨的思维和很高的立法水平),中国局的指南抄的好,中国局的翻译水平高^_^
此处的现有技术,就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并不包括抵触申请。我想你能够清晰的分辨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
只是你个人觉得:从立法目的上讲,此处作为被比较作出贡献的对象,不仅仅是现有技术,还应该包括抵触申请更合理一些。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单一性的要求,其实仅仅是要求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由于这样的定义太笼统,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才有了指南中的那段解释。这段解释,对单一性的要求仅仅要求相对现有技术,能够作出贡献就可以了。并没有将要求高到包括抵触申请的地步。
抵触申请的出现,仅仅是因为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是一种相对新颖性,而不是如某些国家规定的绝对新颖性。(这里不要与2008年新专利法中给出的“地域上的绝对新颖性”与“地域上的行对新颖性”概念混淆)
不展开了,收工,回家吃饭了^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