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ickler wrote: 补充一下,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理论上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能具有新颖性,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权1所没有的技术特征,但是,从审查的角度来说,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时候,从程序节约角度考虑,从属权利要求就不再进行新颖性审查了。 答复如上。理解?
telmey wrote: 新颖性 单一技术方案对比 创造性 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结合对比 单一文件不代表就一定不具有新颖性 至于lz所说的 权2肯定是具有新颖性的 否则何必引入对比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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