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dk2 wrote: 缺必特仅适用于独权 对从权来说,不存在“缺必特”的说法,只能适用不支持,即A26.4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就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的,仅适用于独权的无效
orangebear wrote: 下面的链接,是复审委的无效决定 http://211.157.104.77:8080/reexam/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12718&lx=WX -
orangebear wrote: 下面的链接,是复审委的无效决定 http://211.157.104.77:8080/reexam/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12718&lx=WX 相关的一段话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应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来进行审查,因此,权利要求2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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