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无效 细则20-2 一问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2010-8-28 00:11
38567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二字是否多余?
如果从属权利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则不能用该条作为无效理由?那应该用什么条款来无效呢?

该条仅适用于独权的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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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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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bear  注册会员 | 2010-8-28 01:25:21

Re:无效 细则20-2 一问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缺必要特征的话,它引用的独立必然也缺
无效时,主张独立缺特征,其从属也缺即可
因为独立被无效的话,从属变成独立,也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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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k2  中级会员 | 2010-8-28 01:40:32

Re:无效 细则20-2 一问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缺必特仅适用于独权

对从权来说,不存在“缺必特”的说法,只能适用不支持,即A26.4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就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的,仅适用于独权的无效
orangebear  注册会员 | 2010-8-28 02:29:28

Re:无效 细则20-2 一问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下面的链接,是复审委的无效决定
http://211.157.104.77:8080/reexam/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12718&lx=WX
相关的一段话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应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来进行审查,因此,权利要求2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asdk2 wrote:
缺必特仅适用于独权
对从权来说,不存在“缺必特”的说法,只能适用不支持,即A26.4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就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的,仅适用于独权的无效
秋月  注册会员 | 2010-8-28 16:40:20

Re:无效 细则20-2 一问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二位都言之有理呀!

手上现有一案,我还在想到底用哪条理由。

偶决定,两个理由都上,让复审委自己选。[s:4]

PS 复审委的检索界面与专利局检索一样滴龟速,他们是一个老祖宗。
asdk2  中级会员 | 2010-8-30 23:30:26

Re:无效 细则20-2 一问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orangebear wrote:
下面的链接,是复审委的无效决定
http://211.157.104.77:8080/reexam/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12718&lx=WX
-

注意“在此基础上”,也就是说假设当权2和权3成为独权时,其也是缺必特的。这可不是说从属权利要求缺必特。

从权不能说缺必特,只能假设当其成为独权时缺必特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0-8-30 23:38:57

Re:无效 细则20-2 一问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感觉这是中国特色的条款!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10-9-11 17:58:09

Re:无效 细则20-2 一问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orangebear wrote:
下面的链接,是复审委的无效决定
http://211.157.104.77:8080/reexam/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12718&lx=WX
相关的一段话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应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来进行审查,因此,权利要求2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这个审查的前提应该是口审当庭依职权引入并告知专利权人的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的话,请求人不提合议组也是可以不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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