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oyihuai wrote: 首先,感谢你的提问 其次,以后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CAOYIHUAI@163.COM 再次,第一个问题,选项C中权利要求3和4具有特定技术特征为结构式为X化合物。D项中权4是方法权利要求,权5是产品权利要求,实际上权5是通过方法技术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很有迷惑性。你再看P210页第二段内容,比较比较就明白了,为什么不选D。 第二个问题,任何组合物,各组分百分比之和肯定为100%。就如专利代理人考试通过率是13%,那么肯定有87%的人没有通过考试。 该案例实际上是举例说明该权利要求存在错误,不符合”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小于等于100%“和”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大于等于100%“的要求,为了说明该权利要求存在错误,所以,选择核酸复合剂为70%、人参为25%,因为各组分百分比之和为100%,所以推出“黄氏必须为5%”,可以得出结论,该权利要求肯定是错误的。 为了说明该权利要求是错误的,可以假设“核酸复合剂为80%、人参为30%”,这两个组分就超了100%,也可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是错误的。当然还有更多的假设情况,以说明该权利要求是错误的。 在此说明,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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