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一个权力要求书的问题

2010-6-2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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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看到的已授权专利,其中权力要求书的附属项如下:
如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电风扇的送风方向是可以调节的。
如权利要求1所述。。。。。。。。。。:电风扇在太阳伞上的位置时可以调节的。
如权利要求1所述。。。。。。。。。。:电风扇的数目是可以增减的。

有个问题请教,这样会不会有不确定的因素在里面呢?以前曾经收到过一个补正,写的是某个部件可调节,审查员说”可调节”写的不清楚,为什么这样写就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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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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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6-28 19:39:26

Re:请教一个权力要求书的问题

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你举得电风扇的例子,所述的可调节的范围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而对于其他领域和案例,那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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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6-28 19:52:44

Re:请教一个权力要求书的问题

功能性限定是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
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功能不是发明点
而且实施的手段是已知的
那么问题不大
如果是发明点或者是不确定的
一般都会被指
城中隐士  注册会员 | 2010-6-28 21:07:46

Re:请教一个权力要求书的问题

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是用功能来描述,这不尽合适,根据新的专利法司法解释,可能仅仅保护实施例或与实施例等同的技术方案。
orange84  注册会员 | 2010-6-29 22:49:24

Re:请教一个权力要求书的问题

谢谢各位大侠的回复!貌似明白了
nansen_king  注册会员 | 2010-6-30 00:06:00

Re:请教一个权力要求书的问题

权利要求中有“可”或“可以”出现时,只有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时才应该将“可”或“可以”删除,若不会导致不清楚,则允许出现“可”或“可以”。
kito  注册会员 | 2010-6-30 23:00:48

Re:请教一个权力要求书的问题

个人观点:

一个简单的判断“可”、“可以”能不能用的方法:
将“可”“可以”替换成“能”、“能够”,如果句子还通顺的话,就是允许的,然后再看其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如:一种……立柱,该立柱是可伸缩的——>该立柱是能够伸缩的,允许

一种……方法,该方法可包括PID、模糊控制方法——>该方法能够包括PID、模糊控制方法,不允许。
saucily  新手上路 | 2010-7-9 08:50:03

Re:请教一个权力要求书的问题

是可以或可的问题,
权利要求是一种明确的方案,如果存在可以或者不可以,这种方案就不那么明确唯一了,就不知道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是哪种方案了,因此可或者可以是不清楚的
独权  注册会员 | 2010-7-15 01:58:03

Re:请教一个权力要求书的问题

kito是有心人 学习了
但是机械领域的案子 用“可调节的”“可转动的”“可滑动的”等等很多描述,貌似是允许的,本人从业时间短暂 未收到关于这方面的OA  故仍在使用这种带“可”的描述
老本  认证会员 | 2010-7-18 20:22:11

关于是“权力要求”还是“权利要求”的感想

作为一名专利工作者,每当看到“权力要求”的写法,就很有感触。

专利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就是要细心,特别是权利要求,可以说“一字千金”,字字珠玑,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好在目前客户具备初步专利常识的人不多,还不能甄别服务质量,但绝不能成为我们不细心的借口。

大陆对“claim”一词 的翻译,用“权利要求”表示,我国台湾地区用“申请专利范围”来表示,这两者的差距,影响到初学者对“claim”的把握和理解。英文的本意很直接,可以用“我要求”或“我请求”翻译出来,这个词在英文中很普通。但涉及到专利保护范围,经过专利局的审批后,就成为法定的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了。从而脱离了“我要求”的狭义范畴。

美国的专利历史告诉我们,早期的 专利文件中,可以没有“claim”,那时候,专利制度刚刚建立,现有技术的水平还不高,从鼓励发明创造的角度,或是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还可以用”中心限定“来确定保护范围;在权利人依据说明书主张权利的时候,会发现大家对中心限定的 理解难以达成统一认识,见仁见智。权利人为了更好地获得保护,自己主动在说明书之后写明“claim”,这种做法后来被官方认可,并纳入到法律规定中。所以说,现有说明书。后有“claim”。

中文的”权力“,对应的英文为”power“,power是一种强制力,甚至可以说“暴力”,国家就是一种“暴力”集团,对于暴力,是不需要“claim”的,你不听,暴力就会镇压你。

中文中的“权利”,对应的英文为”right“,right的属性是大众化的,人人生而平等,不论种族、性别年轮、文化程度,这就是天赋人权,而power是暴力,是独占性的,不管你是否喜欢,都会强加于你,作为小摊贩,为了生存,早出晚归地摆摊,但城管不让,你不服,就会有暴力镇压,这绝不是平等能解释得了的。

这样一分析,看来“权力要求”似乎还是有一些道理的。但不协调的是,既然是权力,就不需要要求了。其实,专利权就是一种特别的财产权,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不是自我能实现的,必须要通过公权力,通过国家机器来实现。简单说,一个专利权人,不能主动上们向涉嫌侵权者索要赔偿,他还得经过法定的程序来主张权利。

不管怎么说,我过目前已经将claim翻译为“权利要求”了,在这个语境下,我们更需要了解claim的本意就是请求国家保护的专利权的权利范围。

对于那些不区分“权利”与“权力”的人,我还是更多的有一种感激之心,是他们时时刻刻提醒我注意专利权利要求的严谨性,另一方面,还会有一丝丝恻隐之心,如果遇到这样的不区分“权利”与“权力”的诉讼对手,我会立即兴奋起来,既然这个人如此作业,八成还会有其他漏洞,这样会刺激我好好研究其权利要求的每一个字或标点符号。

但不论怎么说,专利工作这的基本素质就是仔细、耐心,专利保护范围既然使用文字来界定的,就更要有这份细心,譬如文字描述具有不确定性或者不精确性,这是文字描述的天然缺陷,我们说一个女生美丽漂亮,有时候可以用“结构特征”描述,如“丹凤眼、“樱桃小嘴”,但我们不会用“直径5公分的大眼睛”来表达,更多的是难以用文字描述的,只能用“美若天仙”来形容,而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又不让这样写,真难为我们了。

正因为专利文件的 这份严谨甚至拘谨,权利要求被批准后,还需要“解释”,借助于说明书或附图来解释,如果不具备这份细心,还是别太难为自己了,否则,你的客户可就惨了。

最后,作为一种思考,可以对“启示”与“启事”的区别,用专利工作者的细心和严谨,作出一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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