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jc wrote:
审查员坏就坏在这个地方,因为你后面没解释,万一独权没有创造性,这个案子他就可以直接驳回了。
举例来说,同一个发明,分别由有良心的审查员甲和垃圾审查员乙来审查。
甲 在一通中,对各个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否定都给出了对比文件或证据,申请人通过判断这些对比文件或证据是否合理,来修改申请文件,或者作出辩驳。 甲再对申请人的答复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对其中有授权前景之处给予肯定,发出二通……
乙 在一通中,只用了个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他都故意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来打发申请人。 申请人没法从区别特征的角度进行辩驳,只能反驳乙的想当然,因此也没有修改原申请文件,甚至没有对独权以外的从权进行辩驳。乙收到申请人反馈后,这时再用对比文献将申请驳回,或者继续想当然用“容易想到”来驳回。
结果是,审查员乙用了比审查员甲短得多的时间完结了这个发明,而且由于这样做授权率低,乙反而受到了领导的表扬。 申请人如要提出复审,还要花银子和时间,对专利局则又是一笔收入。 现在的审查员越来越倾向用乙的方法了,作为代理人,怎么应对? 独立权利要求没创造性,你又不解释,不是找驳么?
把你认为有创造性的部分加入,阐述下为啥不是公知常识就那么困难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