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从说明书中删除附图,是否修改超范围?

2010-3-16 00:39
419414
bigbright  注册会员 | 2010-3-17 20:40:39

Re:从说明书中删除附图,是否修改超范围?

这个要看到具体案件才可做最终答复。
另外,即使不超范围,根据您说的情况,删除后会不会带来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呢?对于化学类发明来说,是需要提供附图和数据来支持其有益效果的 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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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注册会员 | 2010-3-17 22:13:58

Re:从说明书中删除附图,是否修改超范围?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这两个法条是判断能否删除有关内容的根据。
说明书修改,比如,“分案”就是其中一种修改方式,相对于原文件,删除的内容可能是很大篇幅的文字、附图。

Angel wrote:
实施例是制备了片剂,并只提到了溶出好,见附图。附图是该片剂的溶出曲线图。现在要删除该附图,请问超范围吗?
如果该图对权力要求限定的内容有解释作用,肯定不能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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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  新手上路 | 2010-3-19 00:54:17

Re:从说明书中删除附图,是否修改超范围?

AEC wrote:
说明书修改,比如,“分案”就是其中一种修改方式,相对于原文件,删除的内容可能是很大篇幅的文字、附图。

本人对上述观点有不同看法,专利法细则43条1款要求分案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这就是说,母案和分案的修改依据是相同的,都是母案原始公开的范围,那么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是无法通过提交分案来解决的。

不只大家有何高见?
小九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0-3-19 01:08:54

Re:从说明书中删除附图,是否修改超范围?

我认为应该可以删除这样的附图。
在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提及:申请人从申请中删除某个或某些特征,可有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上述文字,只有删除的属于技术特征才可能导致修改超范围,而这里所要删除的是现实溶出效果的图片,对于片剂来说,技术特征应该是其成分或者制造方法,其溶出效果应补属于技术特征,所以,该附图应该是可以删除的。
ACE wrote: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这两个法条是判断能否删除有关内容的根据。
说明书修改,比如,“分案”就是其中一种修改方式,相对于原文件,删除的内容可能是很大篇幅的文字、附图。

Angel wrote:
实施例是制备了片剂,并只提到了溶出好,见附图。附图是该片剂的溶出曲线图。现在要删除该附图,请问超范围吗?
如果该图对权力要求限定的内容有解释作用,肯定不能删除。
ACE  注册会员 | 2010-3-19 18:59:40

Re:从说明书中删除附图,是否修改超范围?

小九 wrote:
我认为应该可以删除这样的附图。
在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提及:申请人从申请中删除某个或某些特征,可有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上述文字,只有删除的属于技术特征才可能导致修改超范围,而这里所要删除的是现实溶出效果的图片,对于片剂来说,技术特征应该是其成分或者制造方法,其溶出效果应补属于技术特征,所以,该附图应该是可以删除的。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不明确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只能泛泛而谈。
关于法33的执行,有一个“新颖性标准”的概念(不是法22的新颖性概念)。就是看修改后的文件内容,相对于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有“新的变化”。
以本案为例,是否能够“删除”,要结合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和说明书的记载来考虑。
“只要删除的属于技术特征才可能导致修改超范围”,这个结论是不对的。
假如欲删除的图(溶出效果图)对主题的产品具有解释作用、理解作用或说明作用,那这样的删除就有超范围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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