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 wrote: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这两个法条是判断能否删除有关内容的根据。 说明书修改,比如,“分案”就是其中一种修改方式,相对于原文件,删除的内容可能是很大篇幅的文字、附图。 Angel wrote: 实施例是制备了片剂,并只提到了溶出好,见附图。附图是该片剂的溶出曲线图。现在要删除该附图,请问超范围吗? 如果该图对权力要求限定的内容有解释作用,肯定不能删除。
小九 wrote: 我认为应该可以删除这样的附图。 在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提及:申请人从申请中删除某个或某些特征,可有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上述文字,只有删除的属于技术特征才可能导致修改超范围,而这里所要删除的是现实溶出效果的图片,对于片剂来说,技术特征应该是其成分或者制造方法,其溶出效果应补属于技术特征,所以,该附图应该是可以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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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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