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2010-3-5 20:51
482016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3-8 18:35:33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洛飞 wrote:
  我举个例子,您看可不可以: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
3、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C。
现在增加一权从权
4、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和C。(该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显然权4相对于权1、2、3具有新颖性,您认为增加权4应当不被接受?

完全可以不接受
说过了
这个看审查员的心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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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九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0-3-8 19:40:46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洛飞 wrote:
  我举个例子,您看可不可以: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
3、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C。
现在增加一权从权
4、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和C。(该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显然权4相对于权1、2、3具有新颖性,您认为增加权4应当不被接受?
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包括A+B+C的方案,所以,根据新指南,新增的4不会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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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九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0-3-8 19:42:26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洛飞 wrote:
  您肯定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我怎么觉得您的这种理解有创造性。
原来一条中的B或C,拆分成两条,分别是B、C。
这是目前俺唯一能想到的,被动修改时,允许增加权利要求的情形。
不知哪位还能想到其他允许的情形。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3-8 22:58:05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telmey wrote:
完全可以不接受
说过了
这个看审查员的心情了
  看审查员的心情,说明审查员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正好说明了你理解上的偏差。“应当不被接受”和“可以不接受”其意义是不同的,指南上规定的五种情形审查员必须不接受。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3-8 23:01:38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kobe4210 wrote:
请教洛飞兄:
如对该申请的一通中指出:权1和权2不具有创造性(原申请中只有3个权利要求),那么我们在答复和修改中能不能这样:
新权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C。
新权2: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
说明书中记载了装置X,具有A+B+C。
  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无效程序中都可以,为什么审查程序中不可以?从对修改的限制来看从主动修改到被动修改到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再到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是一级比一级严苛的。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3-9 04:08:58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洛飞 wrote:
  看审查员的心情,说明审查员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正好说明了你理解上的偏差。“应当不被接受”和“可以不接受”其意义是不同的,指南上规定的五种情形审查员必须不接受。

R51.3又不是驳回条款
审查员在实际操作中
如果他愿意
加了新独权也不是没有过
所以这个虽然是应当
但是审查员基本上有相当大的裁量权
pluto  注册会员 | 2010-3-13 07:19:11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洛飞 wrote:
  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无效程序中都可以,为什么审查程序中不可以?从对修改的限制来看从主动修改到被动修改到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再到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是一级比一级严苛的。

无效阶段和实审阶段案子的影响和涉及的各方当事人还是不同的,考虑角度就不一样了,权利给予后,会考虑其稳定性,因此,在一定限制下给予修改机会是对专利权人的倾斜,考虑其申请成本和技术方案的实际意义,而在实审过程,目前倾向于更多考虑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考虑审查员的负担,其实也含有对申请人对自身技术方案价值更深层次理解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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