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2010-3-5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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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节中提到,不允许: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在哪种情形下,才算是允许的主动增加呢?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权利要求算是满足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权利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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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hang1204  注册会员 | 2010-3-5 22:15:00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latte_lover wrote:
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节中提到,不允许: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在哪种情形下,才算是允许的主动增加呢?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权利要求算是满足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权利要求呢?

期盼高手指点!
主动增加——审查员没有指出的缺陷情况下,发明人想增加的权利要求。
”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不可断章取义,而应该是“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比如说,一个专利申请文本,发明内容公开了一个产品及其制备方法。
但是权利要求书1仅仅要求保护该产品。

进入实审阶段后,发明人欲将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作为另一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保护。

那这就是主动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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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te_lover  新手上路 | 2010-3-5 22:21:54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那么,例子中主动增加的权利要求是允许增加的吗?

感觉解释得还是很模糊。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3-6 01:00:50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这个挺好理解的吧
每个权利要求实际上都是一个技术方案
新增加的技术方案按照新颖性去和原来的比较
只有没有新颖性的才允许

目前能想到的就是

1 ...
2 如1...还包括B或C

那么可以拆分成
2 如1...还包括B
3 如1...还包括C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3-6 05:13:40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telmey wrote:
这个挺好理解的吧
每个权利要求实际上都是一个技术方案
新增加的技术方案按照新颖性去和原来的比较
只有没有新颖性的才允许

目前能想到的就是

1 ...
2 如1...还包括B或C

那么可以拆分成
2 如1...还包括B
3 如1...还包括C
  您肯定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我怎么觉得您的这种理解有创造性。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3-6 19:42:48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我理解出来的就是这个意思
哪里有创造性了?

独权那个是以前就不允许的
从权那个范围也限定在原权利要求书中
也就是说说明书中的应该也是不允许的
洛飞  中级会员 | 2010-3-8 00:41:26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telmey wrote:
我理解出来的就是这个意思
哪里有创造性了?

独权那个是以前就不允许的
从权那个范围也限定在原权利要求书中
也就是说说明书中的应该也是不允许的
  我举个例子,您看可不可以: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
3、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C。
现在增加一权从权
4、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和C。(该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显然权4相对于权1、2、3具有新颖性,您认为增加权4应当不被接受?
benson198458  版主 | 2010-3-8 04:15:56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洛飞 wrote:
  我举个例子,您看可不可以: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
3、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C。
现在增加一权从权
4、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和C。(该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显然权4相对于权1、2、3具有新颖性,您认为增加权4应当不被接受?

不行了应该是。

这大大提高了撰写的难度,如果初始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没弄好,那就不好整了。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时候也要更加小心了,如果代理机构水平不高,在是实审阶段的补救措施可能无法挽回损失了
glicer  注册会员 | 2010-3-8 16:57:58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其实这个规定的本质在于减轻审查员的负担,防止申请人无休止地将权利要求“大换血”。大部分审查员没那么严苛(很多不具单一性的案子都一起审了),比如上述权4,如果权1无新颖性,权4即可有创造性,审查员没有理由不接受,但如果增加的权4的特征为D(该D特征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即为全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审查员则可依据现行《指南》不接受权4。
kobe4210  注册会员 | 2010-3-8 18:16:43

Re:《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的增加问题

洛飞 wrote:
  我举个例子,您看可不可以: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
2、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
3、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C。
现在增加一权从权
4、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和C。(该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显然权4相对于权1、2、3具有新颖性,您认为增加权4应当不被接受?
请教洛飞兄:
如对该申请的一通中指出:权1和权2不具有创造性(原申请中只有3个权利要求),那么我们在答复和修改中能不能这样:
新权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C。
新权2:如权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B。
说明书中记载了装置X,具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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