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wind wrote:
有点疑问,请教一下大家:吴观乐《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第三部分 案例四 P289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 权4“所述将面板(1)固紧到支撑物上的束带(4)为一根” 这个可以吗?权1虽然没有说束带为两根,但括号里有3、4,这种写法是否有不妥?仔细看了一下原来提供的说明书束带一直是两根,我看漏了,请指教?我的理解是这个权4通过一根束带,就解决了将广告板拴固在柱杆上的问题,但原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到这种方法。还有,我觉得应该再增加一条从权,放在权5、权6中间,“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柱挂式广告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块(2)的高度可以在整个面板(1)的高度方向延伸。”还有,7与9,8与10,实务中也会这么写吗?
有点乱,麻烦大家指点一下下:) 这两天一直在处理新申请的案子,所以没有与mwind讨论问题。
这个案子我看过,现在将个人观点贴下,请高人指点:
1)权4我觉得是可以的。在吴老师的案例中,个人觉得应该把前面的申请文件当作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代理人应该从交底书中找到根本的技术方案和优选的技术方案,再根据不同的技术方案完成权利要求书的说明书的撰写工作。虽然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提一根束带,但是根据生活常识可以理解到,一根束带是可以实现发明目的的,所以权4没有错!
2)你想增加的从权个人认为不合适,理由为:
A:原说明书中确实提到过“凸块的高度可以在整个面板的高度方向延伸”,但是,如果将此作为一条权利要求,则会产生岐义,如理解为“凸块是弹性的”,这显然与发明人的原义不符;
B:“凸块的高度可以在整个面板的高度方向延伸”这一点在权5中已经用高度限制已经体现了,不需要再重复;
C:“凸块的高度可以在整个面板的高度方向延伸”这条从权加进去后,能带来什么有益效果吗?如果不能,这条从权就没必要加。
D:撰写时,我会尽量避免在权利要求里出现“可以”,因为容易导致技术方案不明确。
3)7与9,8与10的这种写法,我在同事的申请文件中看过,自己没有这样写过,但不管怎么样,这个写法没有错误。如果是我写,可能会将现在的6改到8的后面,即7——6,8——7,6——8,且权8引权1-7任一项。
以上均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同时请路过的朋友多多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