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2009-12-10 22:59
391419
公开不充分  注册会员 | 2009-12-11 01:14:22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我和你观点一样,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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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xiesecret  注册会员 | 2009-12-11 01:56:55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呵呵,其实我不能分案的理由很简单

答题纸不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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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ymiao  注册会员 | 2009-12-11 03:21:44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shangshan wrote:
不同意楼主观点,上位的止鼾机构采用纯功能限定,但是止鼾机构本身是通过特定的机械结构起到不摇醒睡眠者的目的。止鼾机构肯定不能以此方式限定的。
最佳方式1.枕头+止鼾装置+比较器(必要技术特征)
2.枕头+止鼾装置(气囊式)(必要技术特征)
3.枕头+止鼾装置(摇动式)(必要技术特征)
写三份申请进行全方位保护

同意这个观点。
ipfans  注册会员 | 2009-12-11 05:38:48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xiliuxiliu wrote:
卷三我做到第二部分撰写的时候时间只有30分钟了,比较匆忙,答题时考虑的也不周到,大概是
(1)独权前序,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加一个上位的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遗憾的是时间不够,没有交代比较器与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的连接关系。
(2)从权就是两个,权2气囊摇动装置、权3板式摇动装置,将说明书中的原话全抄写一遍。
最可笑的是论述合案申请理由时,将特定技术特征错写为区别技术特征!

看了一些帖子,说是可以分案,想了好几天,觉得不能分案
理由两个,首先,权2、权3可以上位,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结构不同,但技术效果就是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人(语言可以精炼),因此可以功能上位为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这样与最近进的对比文件2的震动装置相比,就有了新颖性和创造性。
其次,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两个技术方案中都包括A(止鼾机构)+B(比较器),这两个AB技术特征都是和在一起论述的。如果单分案A(止鼾机构),不加进B,明显错误。所以,我分析如果分案的话就变成第一种:A(气囊摇动装置)+B(比较器),第二种:A(板式摇动装置)+B(比较器),可既然都有特定技术特征B,考试肯定就是让考生合案方式撰写的!

我现在疑惑,如果我说的功能上位没错的话,就有两种写法
1、第一种
权利要求1,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
权利要求2,就应该写成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这样保护范围更大

2、第二种写法,由于是凭影响的想法,不知对错
权利要求1,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特征是止鼾机构是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2,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还包括比较器

合案申请是否可以这样写:
权利要求1,一种止鼾装置, ...;
权利要求2,气囊式的;
权利要求3,板式的;
..........
权利要求X,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止鼾装置的枕头,....;
..........
shangshan  注册会员 | 2009-12-11 06:04:56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ipfans wrote:
合案申请是否可以这样写:
权利要求1,一种止鼾装置, ...;
权利要求2,气囊式的;
权利要求3,板式的;
..........
权利要求X,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止鼾装置的枕头,....;
..........
“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止鼾装置的枕头”或得写法其实就是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此权利要求实质上包含了三个并列权利要求,彼此之间还是不具备单一性。

况且脱离了枕头的止鼾装置也称不上止鼾装置了,技术资料中并没有提到止鼾装置能够应用到除枕头之外的地方。
ipfans  注册会员 | 2009-12-11 06:17:44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shangshan wrote:
“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止鼾装置的枕头”或得写法其实就是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此权利要求实质上包含了三个并列权利要求,彼此之间还是不具备单一性。

况且脱离了枕头的止鼾装置也称不上止鼾装置了,技术资料中并没有提到止鼾装置能够应用到除枕头之外的地方。
权利要求2、3是1的从权;
“况且脱离了枕头的止鼾装置也称不上止鼾装置了,技术资料中并没有提到止鼾装置能够应用到除枕头之外的地方。”有道理
shangshan  注册会员 | 2009-12-11 06:27:18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权利要求2和3是1的从权这样写也不具备单一性,权利要求2和3之间没有相同的必要技术特征,此两项之间肯定是不具备单一性的,你把这两项特征应用在枕头上,枕头本身是现有技术,实际的必要技术特征还是2和3的技术方案,上边说了2和3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这样写实质上还是没有解决不具备单一性的问题
dayeea  注册会员 | 2009-12-11 08:29:02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这样如何:
    独权1:振动装置,包括震动器,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比较器、检测器、执行器(记不到了),连接、作用关系……功能(满足时)……,执行机构动作。
    独权2:应用权1的枕头,包括枕芯,其特征在于,振动装置安装在枕芯下面,所述震动器是气囊,……连接、作用关系……,功能(满足时)……,执行机构开闭气囊,冲、放气。
    独权3:应用权1的枕头,包括枕芯、气囊,其特征在于,振动装置安装在枕芯下面,所述震动器是摆动装置(具体连接、作用关系……、连接板作为隔板),功能(满足时)……,执行机构使摆动装置摆动。
说明:a)特殊的振动装置,上位,因比较器、检测器等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专门为解决不吵醒、正确识别鼾声而设计),可以应用于不同的枕头、或者其他类似物品。
b)两种不同的枕头
c)具有相同或相应特定技术特征,满足单一性
red_xia  注册会员 | 2009-12-16 22:57:19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不能分案,两种之鼾装置里都连有比较器,这是题中具体实施例中给明的,以比较器为主题,以止鼾装置为从权。
wenyongming  注册会员 | 2009-12-30 22:24:19

Re:卷三撰写部分——个人看法:不能分案

我认为:技术材料中描述了改进发明解决了两个技术问题,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独权肯定得以一个技术问题为主来撰写,以解决两个技术问题为最佳方案。因此,权利要求书中应包括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只增加比较器的权利要求、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将振动器改为止鼾装置的权利要求,以及同时包括比较器和止鼾装置的权利要求。当然,上述特征可以上位概括。这样,不增加比较器,只增加止鼾装置;与只增加比较器,不增加止鼾装置的权利要求之间没有单一性,应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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