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liuxiliu wrote:
卷三我做到第二部分撰写的时候时间只有30分钟了,比较匆忙,答题时考虑的也不周到,大概是
(1)独权前序,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加一个上位的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遗憾的是时间不够,没有交代比较器与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的连接关系。
(2)从权就是两个,权2气囊摇动装置、权3板式摇动装置,将说明书中的原话全抄写一遍。
最可笑的是论述合案申请理由时,将特定技术特征错写为区别技术特征!
看了一些帖子,说是可以分案,想了好几天,觉得不能分案
理由两个,首先,权2、权3可以上位,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结构不同,但技术效果就是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人(语言可以精炼),因此可以功能上位为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这样与最近进的对比文件2的震动装置相比,就有了新颖性和创造性。
其次,气囊摇动装置、板式摇动装置两个技术方案中都包括A(止鼾机构)+B(比较器),这两个AB技术特征都是和在一起论述的。如果单分案A(止鼾机构),不加进B,明显错误。所以,我分析如果分案的话就变成第一种:A(气囊摇动装置)+B(比较器),第二种:A(板式摇动装置)+B(比较器),可既然都有特定技术特征B,考试肯定就是让考生合案方式撰写的!
我现在疑惑,如果我说的功能上位没错的话,就有两种写法
1、第一种
权利要求1,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特征是将比较器
权利要求2,就应该写成让人: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这样保护范围更大
2、第二种写法,由于是凭影响的想法,不知对错
权利要求1,枕芯包括声音检测装置、止鼾机构,特征是止鼾机构是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
权利要求2,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气囊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3,止鼾的同时又不摇醒睡觉的止鼾机构是板式摇动装置
权利要求4,还包括比较器
合案申请是否可以这样写:
权利要求1,一种止鼾装置, ...;
权利要求2,气囊式的;
权利要求3,板式的;
..........
权利要求X,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止鼾装置的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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