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offish wrote:
大家不用争了,这个问题本身在专利局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但是,在《审查操作规程》第100页(瞧这数字,多吉利^_^)2.4节是这么写的:“(2)牲畜、家禽等的屠宰方法不属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大家都知道,牲畜、家禽等的屠宰方法一定不属于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因此,就可以得到“牲畜、家禽等的屠宰方法不属于外科手术方法”的结论。
因此具有实用性。
并且本题考查的题目出的比较严谨,声明了是采用电的方法屠宰,突出了与外科手术无关。
不要问我《操作规程》是什么东东,也不要问我去哪里买,我在别的帖子里已经说过了。 个人认为此题出的挺无聊的,实用性本身就是很模糊的概念,而且与时俱进,有的今年有实用性,但10年之后就没有实用性了。
ps:不要拿《操作规程》说事儿,如果考这上面的东西的话,本身就是超纲了,建议《操作规程》以官方正式出版,这样对大家都有利!
《操作规程》上虽然关于实务写的很细,但有谁敢说把它放在考纲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