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无效请求人第二次提出的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shinv wrote:
这个问题,我也来表达一下观点吧。
针对补充意见,倘若是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是受一个月限制,至少实务操作是这样的。
因为考前我就参加了一个无效口审,当时我是请求方,在出庭口审前一周突然收到专利权人合并权利要求书,无奈之下,复审委也就问我们是否需要延长口审时间,以针对该修改提供补充证据或理由,后来还好我们继续检索,发现新证据后决定如期举行口审,并该证据和理由是重新写的,也均被复审委认可。
鉴于上述是实务经验,但不是考试是否可行,哈哈 更正:针对补充意见,倘若是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是不受一个月限制,至少实务操作是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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