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无效请求人第二次提出的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2009-12-9 01:13
341413
伦毓  注册会员 | 2009-12-10 06:42:57

Re:无效请求人第二次提出的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我同意楼主的意见,虽然,我考试的时候没有写的这么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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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v  注册会员 | 2009-12-10 07:20:02

Re:无效请求人第二次提出的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shinv wrote:
这个问题,我也来表达一下观点吧。

针对补充意见,倘若是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是受一个月限制,至少实务操作是这样的。

因为考前我就参加了一个无效口审,当时我是请求方,在出庭口审前一周突然收到专利权人合并权利要求书,无奈之下,复审委也就问我们是否需要延长口审时间,以针对该修改提供补充证据或理由,后来还好我们继续检索,发现新证据后决定如期举行口审,并该证据和理由是重新写的,也均被复审委认可。

鉴于上述是实务经验,但不是考试是否可行,哈哈
更正:针对补充意见,倘若是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是不受一个月限制,至少实务操作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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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id  注册会员 | 2009-12-10 18:00:17

Re:无效请求人第二次提出的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shinv wrote:
更正:针对补充意见,倘若是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是不受一个月限制,至少实务操作是这样的。

的确是这样的,指南关于这个问题是这么说的:

第一次无效理由的时效是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
超出一个月之后则复审委会指定一个期限,需要在该期限内提出。我没有过无效实务经验,不知道这个指定期限一般是多久?
apgong  注册会员 | 2009-12-10 18:16:18

Re:无效请求人第二次提出的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同意楼主的见解,而且问题中明确指出了要对第二次补充证据的进行分析,如果是能接受1个月的期限,自然会在答复中对补充证据的进行分析,而果汁局就没必要单独把补充证据的分析作为一个问题提出了。个人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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