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飞 wrote:
老觉得还是没把问题说清楚,看来自己火候还差得远。只有再补充更正:
第三、只有在所有被比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性的前提下,比较单一性才有意义,其中任何一个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就失去了比较单一性的基础。所以上面我说的“如果有对比文件公开了这种陶瓷材料,则至少权1至权5之间就无单一性了”,这种说法不妥。
第四、如果按照所列六种方式撰写的被比权利要求都具备专利性,它们之间是否就符合单一性要求呢?不一定!例:
1、一种方法
2、用于权1所述方法中的专门设备
只有在该专门设备是为实现权1所述方法的区别特征的情况下,权1、权2才有单一性;如果该设备是专门实现权1所述方法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就设备而言也对现有技术有创造性贡献,这种情况权1、权2之间无单一性。
还是以楼上举的红烧肉为例:
1、一种红烧肉的制作方法,包括洗、切、上色步骤,其特征在于:上色是在20~25℃、相对湿度55~60%条件下进行。
2、一种专用于权1所述红烧肉制作方法的设备,包括洗室、切刀、上色机,其特征在于:上色机具有温湿度控制装置,能将温度控制在20~25℃、相对湿度55~60%的范围。
3、一种专用于权1所述红烧肉制作方法中的红烧肉上色机,其特征在于:具有温湿度控制装置,能将温度控制在20~25℃、相对湿度55~60%的范围。
4、一种专用于权1所述红烧肉制作方法的设备,包括洗室、切刀、上色机,其特征在于:切刀刀刃靠近手柄的一半是钝刀。
则权利要求1、2、3之间有单一性,权利要求1、4之间无单一性。 对于指南来说,解释的很到位。
只是题干的用语没有指南严谨。
我以上回帖只是在抠字眼玩,没有太多意义。我们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