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烜律师  注册会员 | 2009-11-20 02:15:23

Re:致人失明的公安部门使用的防爆武器难道不妨害公共利益吗?

那致人死亡的用具为何有人有权利使用?比如警察。比如军人。举重以明轻,致人死亡的用具都可以被合法使用以及被合法授予专利权,为何仅致人失明的用具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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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xon  注册会员 | 2009-11-20 06:13:13

Re:致人失明的公安部门使用的防爆武器难道不妨害公共利益吗?

张烜律师 wrote:
综上所述,就其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言,一个产品是否被授予专利,关键在于其使用者是谁,其使用目的是什么。你想,统治阶级使用的工具,怎么可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产品?

杀伤性武器是可以专利的,但其原因,不是因为它的使用者是特定人群。
理由前面已经说过。杀伤性武器还会有什么副作用吗?杀伤性武器就是用来杀伤的。所以不构成危害公共利益。

防暴武器不是用来杀伤的,如果带有致残能力,就是过当了。

请看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3.1.3,其中列出多个例子,足以澄清问题

另外,我们的争议可能源于对防暴武器的理解上。
防暴武器,又称非致命武器,可以google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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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律师  注册会员 | 2009-11-20 17:40:37

Re:致人失明的公安部门使用的防爆武器难道不妨害公共利益吗?

你有点钻牛角尖了。按你的意思。防暴武器是用来防暴的,所以不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杀伤性武器是用来杀伤的,所以可以对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可是你想,“防暴”只是这种武器的社会功能,即,只是人们用这种武器来进行防暴而已,手枪也可以防暴,水枪也可以防暴,拳头砖头也一样可以防暴,也一样可以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性伤害,它们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至于所谓的非致命性武器,首先,某种武器是否致命,并不能否定其武器的本质;其次,武器是否属于致命性,只是体现了这种武器的性能和效用;第三;致人失明本身就是非致命的,也并不与其是非致命性武器的武器学分类相违背。
claudmonetchan  注册会员 | 2009-11-21 00:15:33

Re:致人失明的公安部门使用的防爆武器难道不妨害公共利益吗?

防暴武器,这个词里面有两层意思,都与防盗装置不同。
防暴与防盗的性质不同,盗是小偷小摸,暴则是暴力犯罪甚至恐怖活动。
武器与装置也是不同的,使用的主体不同,范围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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